办事指南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指南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指南(之一)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十月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产生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或缴税信息的,不收纸质件)。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由登记机构产生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还应提交: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产生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交);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或缴税信息的,不收纸质件)。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交费领证(可邮寄送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3.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或缴税信息的,不收纸质件)。
9.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参照《办事指南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的规定提交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业类项目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可信息共享获取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4.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涉企业务承诺0.5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制定。
咨询电话: 0731-********
综合受理电话:0731-********
监督电话: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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