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
海
关
晋文物发(2025)2号
山西省文物局等9部门关于
印发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监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
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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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2
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涉案文物的管理和移交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
家文物局等5部门《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
人民法院等5部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等8部门《扫黑除恶涉案
罚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侦办、审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时涉
案财物中涉及文物的。
(二)海关、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执法机构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涉及文物的。
以上所列各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办案
机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案中涉
及的文物
涉案物品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
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置,依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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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行。
涉案物品中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现代美术工艺品、现当
代名人书画的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涉案文物中除依规依纪依法应返还涉案当事人
的之外,均属国有资产,各级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
生效后全部无偿移交给省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收藏。
省文物局指定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
办法中统称为暂存单位。
省文物局指定接收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
办法中统称为接收单位。
省文物局指定收藏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
办法中统称为入藏单位。
第四条办案期间,办案机关在扣押涉案物品时,如有
需要,应当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安排文博专业人员
参与鉴别
办案机关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
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
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涉
案文物及时移送省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
第五条暂存单位应对涉案文物逐一登记,参照国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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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局《馆藏文物出入库规范》(WWT0018一2008)等规范制
定管理制度,设置涉案文物存放区,对涉案文物进行集中妥
善保管,确保文物安全,并对办案机关取证、调阅资料等工
作予以协助配合。
暂存过程中,办案机关应拍摄、制作足以反映文物外形
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暂
存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照片、录像、复制品签字确认
暂存期间,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需提取涉案文物的,
应向暂存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文物清单等必要资料,按暂
存涉案文物的出入库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涉案文物需鉴定评估的,办案机关应按照《涉
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各办案机关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应将涉案文物
随案移送。对于暂时不便移送的,应当在随案移送的扣押清
单中列明文物信息和存放地点,并附原物照片、存放手续和
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
日内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通报涉案文物情况及拟移交文物
清单,并向省文物局提请移交。省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研
究和利用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组织移
交。
第九条接收单位与办案机关协商制定涉案文物移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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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如移交文物数量较多或珍
贵文物数量较多的,按实际工作进度实施。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涉案文物有关的资料
信息,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涉案文物移交应严格按照移交方案进行文物点
交,并由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等手续,做到移交、入库、保管
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保密工作。
接收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应派人全程监督。移交文物数
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省文物局同时派人监督指
导。
涉案文物指定入藏前,办案机关应与接收单位办结相关
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将移交情况逐
级报告省文物局。
第十一条省文物局按照文物接收情况,在全省范围内
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入藏。入藏单位应做好与接收单位的
交接工作,完善手续,妥善保管,并及时、准确的将所接收
文物信息登记录入文物藏品账和资产财务账。如移交文物数
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按实际工作进度实施。
第十二条入藏单位在做好涉案文物的收藏保护工作基
础上,应利用藏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教育、陈列展览、文
创产品开发等活动,挖掘藏品内涵,服务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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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涉案文物移交后产生的运输、保管、保护等
相关经费由暂存、接收、入藏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省文物局应与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所在地市
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
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的相关问
题·
第十五条对于在涉案文物管理和移交中做出贡献的集
体及个人,省文物局会同办案机关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家文
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办案机关、文物收藏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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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