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业务指南
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审核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4﹞21号)等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
2.在本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聘用)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企业引进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2.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申请人范围: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当年满30周岁。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购买市本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
3.已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4.已申请市本级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5.按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七)本市市辖区包括: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五象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东盟经开区。
四、核验材料
(一)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有婚姻状况的,应当提供婚姻材料原件以供核验: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因年代久远结婚登记未上系统或者在本市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3)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在本市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注:与原配偶复婚的,无须提供复婚前的离婚材料;夫妻任一方另有其他历史婚姻的,其他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仍需提供。)(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无法提供已故配偶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承诺是否继承房产及房产情况;
3.按照城镇户籍家庭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户籍材料;
4.按照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情况确认材料;
5.按照企业引进人才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毕业证、职称审验结果、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等材料;
6.不以中文书写的材料,须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提供原件和翻译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在本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2.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五、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在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二)线下办理: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发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七、办结时限:24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八、受理机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九、业务咨询电话:南宁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0771-******* 0771-*******
十、办理程序:
各乡镇街道业务咨询电话
城区 (开发区) | 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名称 | 联系方式(区号0771 ) |
青秀区 | 南湖街道办事处 | |
刘圩镇人民政府 | ||
中山街道办事处 | ||
建政街道办事处 | ||
仙葫管委会公共管理办 | ||
新竹街道办事处 | ||
长塘镇人民政府 | ||
南阳镇人民政府 | ||
伶倒镇人民政府 | ||
津头街道办事处 | ||
兴宁区 | 民生街道办事处 | |
朝阳街道办事处 | ||
兴东街道办事处 | ||
三塘镇人民政府 | ||
五塘镇人民政府 | ||
昆仑镇人民政府 | ||
江南区 | 福建园街道办事处 | |
江南街道办事处 | ||
沙井街道办事处 | ||
江西镇人民政府 | ||
延安镇人民政府 | ||
苏圩镇人民政府 | ||
西乡塘区 | 新阳街道办事处 | *******、3186757 |
上尧街道办事处 | 3244633 | |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 | 3822189 | |
金陵镇人民政府 | 3359839 | |
华强街道办事处 | 2612775 | |
衡阳街道办事处 | 3109861 | |
洛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3352653 | |
双定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3369552 | |
北湖街道办事处 | 3105193 | |
安吉街道办事处 | 3933297 | |
石埠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3251979 | |
良庆区 | 南晓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737480 |
良庆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737922 | |
马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770106 | |
那陈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141109 | |
大沙田街道办事处 | 4502192 | |
玉洞街道办事处 | 4304966 | |
大塘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120093 | |
邕宁区 | 新江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762700 |
蒲庙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3311983 | |
那楼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345953 | |
百济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376003 | |
中和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4737076 | |
高新区 | 心圩街道办事处 | 2232910 |
安宁街道办事处 | 3393795、3304080 | |
五象新区(经开区) | 金凯街道办事处 | 4739473 |
那洪街道办事处 | 4826162 | |
吴圩镇人民政府 | 4293250 | |
武鸣区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231154 |
东盟经开区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630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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