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茶叶苗木采购项目(HPC2016货字104号)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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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茶叶苗木采购项目(HPC2016货字104号)的质疑答复函质疑人:广西丰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剑锋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6号楼细分二层216号电话:139*****818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茶叶苗木采购(HPC2016货字104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页第五小点“投标人资格: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经营范围中与本次苗木相关的供应商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自然人)”和第六点“六、招标文件的获取”中第四点的第四小点“④若是自然人投标,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贵公司认为自然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财务会计制度,也没有依法缴纳税收,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属于供应商,不能参加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这两点条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 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疑答复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据此,自然人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没有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允许自然人投标是放宽投标门槛,并没有侵犯贵公司的合法权益。质疑事项二: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20页中第七点“7、中标人供苗时,须提供《种苗标签》,《种苗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品种数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规定对林木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自然人是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更不能在中标后提供《种苗标签》,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这点条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即“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质疑答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林业局2016年6月1日颁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据此,自然人可以经营和生产茶叶苗木。而要求供应商中标后提供种苗标签:只是要求投标单位标明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方便采购单位对货物进行及时验收。质疑事项三: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47页“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的第二点“二、评定方法”的第二小点“2、茶叶苗圃场地得分,苗圃场地连片20亩(不含20亩)以下的得0分,苗圃场地连片20-24.9亩的得5分,苗圃场地连片25-29.9亩的得10分,苗圃场地连片30-34.9亩及以上的得15分,,苗圃场地连片35-39.9亩及以上的得20分,,苗圃场地连片40-44.9亩及以上的得25分,苗圃场地连片45亩及以上的得30分。以上数据须当地林业部门(林业局或林业站)出具苗圃连片培育面积林班图,林班图标明苗圃场地的具体位置及地类且加盖林业部门公章,同时提交该苗圃场地当前的现场彩色照片。如不能提供的不计分。”贵公司认为代理机构以苗圃场地的亩数作为加分条件,评分过程显失公平,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为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已写明有苗木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苗木在销售时只需要提供“两证一签”即可。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这点的条件违反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根据财政部工业部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即:“以共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答复三: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与苗木的售后服务问题,要求提供须当地林业部门(林业局或林业站)出具苗圃连片培育面积林班图,林班图标明苗圃场地的具体位置及地类且加盖林业部门公章,同时提交该苗圃场地当前的现场彩色照片。一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存在虚假响应,二是为了保障投标人能按时供应货物,保障投标人具有充足的货源,三是确保采购人按时完成苗木的采购、种植工作。采购苗木的数量较大,苗木的运输中所需的养护出现问题的反映速度等多方面考虑,并没有什么差别待遇,让专家对供应商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有利于保证采购质量,也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所以设立此评分项,并不是以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加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一,最终目的是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择优选择供应商。质疑事项四: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47页中第二点“二、评定方法的第3点”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投标苗木品种、产地(含投标苗木基地情况)、技术指标等因素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一档、二档、三档”各所属档次并形成书面材料,由评委按确定后的各投标人所属档次以及等级评定说明内容,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其中:一档(0.1~5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苗木整体上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苗木苗高、茎粗等技术指标较差,评定为“一档”;二档(5.1~10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苗木整体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苗木苗高、茎粗等技术指标良好,评定为“二档”;三档(10.1~15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苗木整体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苗木苗高、茎粗等技术指标优秀,评定为“三档”。贵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此项评分无依据,苗木档次搪行国家标准,非由评审专家通过投标人所提供苗木的品种、产地、技术指标等因素打分判定,同时,文件中对于苗木苗高、茎粗等技术指标何为较差、何为良好,何为优秀,并没有具体说明,对技术分的评分标准中均未能对分值进行量化设定,如第一档从0.1~5分之间,存在较大的分值差距,中间未进行量化,符合什么标准分别得到1、2、3、4、5分,将不可量化的货物质量设置为评审因素,评审专家无判定标准,难以操作,导致评审专家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正,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这点的条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答复四:技术分评分是根据投标人服务响应情况及投标人综合实力进行评定(投标人所提供的苗木整体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苗木苗高、茎粗等指标是为了增加充分竞争力,通过对苗木的高度、茎粗而选择优质与优价的苗木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均不是唯一指标)。每一档次都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响应的情况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进行独立的打分,所以不属于影响公正的加分条件。本项目评标办法是针对择优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最终目的是达到最大范围的公平竞争。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要求,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已超出质疑有效期。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采购人:贺州市平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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