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公告损失

关于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公告损失

1、案件编号:(2024)屯法诉前鉴字第43号
2、鉴定事项:1.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常村煤矿开采作业导致地面沉陷给申请人造成的下列损失进行评估:1.申请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地下供水管网等);2.申请人的拆除搬迁费用损失;3.申请人的供水经营收入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信息平台上山西省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4、报名时间:2025.1.16--2025.1.22
5、联系人:王笑 0355-*******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山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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