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3户
所在地:银川、吴忠、青铜峡、中卫、固原、石嘴山
债权总额:2,450,052,148.23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7,115,889.71元,其中:本金37,300,000.00元,利息5,675,758.9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4,140,130.8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天天为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号4895.86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1号6764.4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第五排水沟北*****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中宁县物流园区为民建材港B区9#1431.48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3层27号332.13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12#商业楼1-2层23、1-2层25、1-2层35号717.16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2层09号166.02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0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3#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2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3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4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1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1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9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1#1495.44平方米商业楼、B区4#1227.09平方米商业楼、B区2#商业楼1-2层05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1#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中宁物流园区*****.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规划亲水大道南*****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马为民、马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2022年5月11日经工商变更,将原中陆港(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水务清华5幢5号,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叁类乙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旅游项目的开发;枸杞原汁常温保鲜生产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筹建;枸杞产品、建材、硅石的销售;民俗文化的推广、策划,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为民、马刚、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马为民,男,住银川市贺兰县。
保证人马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为民实业公司与黄河银行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为民实业公司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3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付1000万元,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1200万元,剩余本金、利息*******.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及2017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三、为民实业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黄河银行有权以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以《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明细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马卫民、马刚对为民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五、为民实业公司在约定的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黄河银行可申请全案执行;六、案件受理费******元,由为民实业公司、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马卫民、马刚负担。
2018年10月1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为民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目前该企业已重整成功。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价值相对较高,债务企业配合程度高,回收可能性较大。
(二)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486,362.38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32,036.3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254,325.9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云海红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A-46.47.48号69.5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89.8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1.3.4号85.83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30.32.34号60.54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3.44.45号82.48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云海红、田磊。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领秀一居11号2单元6楼,经营范围:孕妇胎教、0-3岁婴儿、早期教育、托管、3-10岁特色教学课程、活动,注册资金0元,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云海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田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恩育堂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河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77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黄河农商行有权以抵押人云海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房、1.3.4号房、A-30.32.34号房、A-43.44.45号房、A-46.47.48号房折价或予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云海红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三、云海红、田磊在恩育堂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海红、田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若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恩育堂早教中心、云海红、田磊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宁0104执5897号,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夏起航技工学校内,作为该校部分教室使用,租金稳定。
(三)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361,901.98元,其中:本金2,660,000.00元,利息958,364.0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701,038.95元,其他垫付费用42,49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1、2幢1797.11平方米房屋、3幢478.87平方米房屋、4幢1214.23平方米房屋、5幢1296.35平方米房屋、6幢1296.86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铜门窗、不锈钢产品制造;铁艺制作;中空玻璃、轻钢结构、铝单板、卷闸门制作、销售;脚手架、电动吊篮的租赁及销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樊金刚。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樊镇瑞,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白小桦,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樊金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瑞金门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城资产公司偿还借款266万元并支付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25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长城资产公司可与瑞金门窗公司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现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地理位置较好,为债务人自营厂房及办公。
(四)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558,060.76元,其中:本金74,252,797.80元,利息7,611,722.4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3,693,540.4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东方红商业广场朝阳巷1-1号189.71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城市花园2号楼2号210.89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四层1号1739.8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五层1号1610.9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2号206.03平方米房产、3号楼3号15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5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6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7号161.02平方米房产、3号楼3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5层610.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北巷12号(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565.0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租赁;房屋租赁,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王安成。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对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投资及技术研发;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材料、五金销售;粉煤灰超细纤维、超细粉煤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潘玉红。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周雪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刘玉忠,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黄河银行于2015年4月9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于2018年6月25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79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三、若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1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元,由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上述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无人竞拍,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均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及新华街商圈,区域位置得天独厚,投资价值较高。
(五)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2,738,765.85元,其中:本金60,482,814.37元,利息9,368,767.4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386,496.08元,案件受理费500,68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鸽村二队,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小型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运输,注册资金25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徐传兴、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商混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58万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21)宁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该楼装修华丽,现经营“文华酒店”,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六)宁夏银座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673,247.76元,其中:本金14,342,661.50元,利息1,144,504.66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055,079.60元,其他垫付费用131,002.00,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马荣、董淑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连湖花园二区122号楼1015(复式)室,经营范围: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土建工程。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马荣,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董淑伟,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实业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2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马荣、董淑伟、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杨贞来申请撤回上诉。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该楼装修华丽,现经营“文华酒店”,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七)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554,908.97元,其中:本金18,084,087.85元,利息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 18,350,010.12元,其他垫付费用120,81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无,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52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郝学英。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银川中院的主持下,依法作出(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北方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786万元及利息******.3元,北方置业公司并按年息5.22%向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北方置业公司负担。
在该案件诉讼同时,我公司向银川中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后银川中院出具(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方置业公司名下的备案在黄河银行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大连路以南银川市新天地1号楼2座103(复式)、104(复式)、108(复式)、109(复式)、110(复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经法院裁定抵债并备案至我公司名下。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位于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银川天地项目的5套底层商品房经法院裁定现已抵债并备案至我公司名下。
(八)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0,289,142.61元,其中:本金33,837,237.74元,利息16,912,646.9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9,539,257.9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勉强经营。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复朴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47元、利息*******.54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复朴斋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力鼎公司、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复朴斋公司、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九)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9,884,489.20元,其中:本金72,836,831.92元,利息0元,其他垫付费用511,38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6,536,277.2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楼1845.2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巷东侧永安花园1号楼(六层部分)43.4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930.07平方米地下车库、兴庆区鸿运综合楼南21号115.6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2号138.5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4号191.0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2层2306.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3层2306.0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胜冬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2号153.58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3号楼3号93.24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4号187.83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1号106.2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5号187.83号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2号104.59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20号楼1号20.89平方米车库、2号20.89平方米车库、3号20.89平方米车库、4号20.89平方米车库、5号20.89平方米车库、6号18.68平方米车库、7号18.68平方米车库、8号18.68平方米车库、9号16.72平方米车库、10号33.38平方米车库;抵押人白学勤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93.4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8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9号104.5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王炳中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5号93.4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先芝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4号楼4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5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3号104.59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胜冬。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注册资金4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胜冬、白学勤、李敬。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刘胜冬,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4万元、利息********.1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及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为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刘胜冬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涉案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胜冬、白学勤、王炳中、刘先芝共同承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现该案件变卖程序已结束,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位置优越,投资价值高。
(十)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6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5,395,791.48元,其中:本金65,000,000.00元,利息20,400,771.7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9,995,019.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29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复朴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20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298,818.08元,其中: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6,543,948.5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1,754,869.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至二层、地上101-1、101-2、101-3、101-3-1、101-5、108-16、116、202-1、202-2、202-3、202-3-1、四层、五层、六层在建工程、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2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3号457.7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1617.7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4-7号347.0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号446.7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2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3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4号388.6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地下一层2873.80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1号93.40平方米房产、2号91.52平方米房产、3号91.52平方米房产、4号91.52平方米房产、5号183.03平方米房产、6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7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8号82.83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600.81平方米第三层房产;抵押人强飚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27-39号332.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4层649.7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马云花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3层853.06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83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力鼎 ·永乐天地” 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至二层、地上101-1、 101-2、101-3、101-3-1、101-5、108-16、116、202-1、202-2、 202-3、202-3-1、四层、五层、六层的在建工程及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3)第 *****号 4489.15平方米的土地,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商务办公楼1-2号、1-3号、3-1号、4-7号 、2-1号 、2-2号 、2-3号 、2-4号 以及地下一层大厅的营业房,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 21号楼 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及三层营业房;强飚与
蒋华共同所有的在强飚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 27-39号营业房,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41号楼4层营业房;马 云花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41号楼3层营业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6.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除“力鼎·永乐天地”部分抵押物均为为第二顺位抵押。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2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5,332,627.82元,其中:本金25,000,000.00元,利息9,631,918.5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0,700,709.2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1-7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14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3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银行收购的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5,290,924.03元,其中:本金35,000,000.00元,利息13,472,226.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6,818,697.2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1-7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3691722.02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259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30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银行收购的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6,426,896.88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1,566,726.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4,860,170.0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3573141.6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666元由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一)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078,916.46元,其中:本金19,500,000.00元,利息578,916.4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常志刚、史媛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3月5日,位于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经营范围:服装、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电、音像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汽车贸易业、农林牧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进行投资与管理;纸浆进出口贸易;焦炭销售;锰矿石采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及进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汽车之友商务服务;仓储服务;动漫广告设计,注册资本9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凤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26号2号办公楼,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盐池县青山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30号三楼,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以上工程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室内外设计、装饰装修工程;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筑机械批发、零售,注册资本10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银川市。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20,078,916.46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石膏矿探矿权。土地使用权价值较高,后期存在开发的预期,收益可观。
(十二)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1,248,000.00元,其中:本金90,000,000.00元,利息1,248,000.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301室1703.21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401室1678.17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501面积1658.6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601室1226.2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9月9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518号,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用品的销售;烟草的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住宿;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会议会展活动策划及承办服务,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后我公司依法向银川中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经银川中院裁定并同意我公司替代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黄河银行退出诉讼。该案经银川中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91,248,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十三)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91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1,461,198.33元,其中:本金79,100,000.00元,利息2,361,198.3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101室813.63平方米房产、201室1410.35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位于位于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农、林种植;畜禽养殖;农畜土特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钢材、陶瓷、造纸原料、纸及纸制品批发、零售;焦炭销售;生牛羊肉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进出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81,461,198.33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5,000,000.00元,其中:本金55,000,000.00元,利息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于2018年9月7日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2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黄河银行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55,000,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石膏矿探矿权,存在一定的开采预期。
(十四)宁夏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0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4,375.91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1,144,375.91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301室1703.21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401室1678.17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501面积1658.6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601室1226.2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1幢,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建筑装饰材料、钢材、化工产品销售;二手车经销;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金1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44,375.91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上陵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宁夏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76.38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34,183.58元,其中:本金763,796.85元,利息370,386.7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34,183.58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
(十五)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0,323.87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1,190,323.8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2幢,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工程机械、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机动车证照代理服务;汽车维修服务;为车友提供商务服务;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打捞救援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宁夏盐池县冯记沟乡平台村,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饲草种植、饲草与饲料加工、销售,普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29000万,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思瑞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暖流慧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暖流精选1号私募基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芝慧、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保证人偿债能力较弱。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34,183.58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
(十六)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262,979.87元,其中:本金6,170,000.00元,利息254,114.0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687,059.16元,其他垫付费用151,79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8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瑞明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张瑞明、腾月玲、张瑞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7-58号,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厨房设备、日用百货、消防器材、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瑞明、腾月玲、吴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瑞明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宁夏宁东马跑泉村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光伏热气流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电站设备安装(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农产品烘干、加工销售;生态温棚种养殖,注册资本3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张瑞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腾月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张瑞红,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我公司已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尚未开庭审理。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为瑞明太阳能公司临街商业房产。地理位置好,投资价值高。
(十七)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8,802,382.28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6,008,110.6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7,794,271.6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境内河西总排干以东22957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贺兰县南渠台子用地以东、河西总排干以西29622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温建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6号,经营范围:果树、枸杞、葡萄及各种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和销售;果品的销售;水产养殖;畜牧及家禽养殖、农业综合开发;垂钓,注册资金15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温建国、温跃庭。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区新胜西路6号,经营范围:工程机械、机械电气设备、润滑油及添加剂、工程机械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工程机械零件、金属构件及轻钢结构的制造;工程机械租赁、维修;工程机械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转让。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告业务;普通货物运输;生态农业开发;电梯、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销售;土石方工程三级;房屋、场地租赁;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注册资本205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温建国、温跃庭。温建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辰生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022469.44元,并支付2017年6月10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海辰生态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黄河银行有权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境内河西总排干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08第1340号及位于贺兰县南梁台子用地以东,河西总排干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08第1341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海辰机械公司、温建国对海辰生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3935元,由海辰生态公司、海辰机械公司、温建国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位于贺兰县常信乡2块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较大,投资价值高。
(十八)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094,844.11元,其中:本金10,664,599.00元,利息1,308,416.5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4,121,828.5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6项19台机器设备、58台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刘爱武、袁红梅,目前剩余抵押物“2台机器设备、9台车辆”。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爱武,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袁红梅,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中卫农商行与锦祥建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2、锦祥建设公司向中卫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1490万元、承担利息700216.46元,后续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3、中卫农商行对锦祥建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刘爱武、袁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中卫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卫农商行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上诉人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公司替代中卫农商行参加事诉讼,中卫农商行退出诉讼。该上诉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宁民终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案件发回至原审法院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我公司依法参加了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祥建设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90万元、承担利息700216.46元,后续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锦祥建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刘爱武、袁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工程车辆及商混等机械设备,目前仍可正常使用,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
(十九)宁夏锦城集团华晟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4,276,191.64元,其中:本金19,255,259.00元,利息2,396,044.8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624,887.7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位于中卫新墩花园,经营范围:建筑门窗制造、销售、安装;公路工程建筑(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梯销售;煤炭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购销,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涛、陈蓉。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东侧宁夏悦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注册资金1595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永峰、冯占祥。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金8766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华、李海燕。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刘爱涛,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陈蓉,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刘爱武,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袁红梅,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赵永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城华晟公司向中卫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1940万元、承担利息1188271.69元,同时对中卫农商行主张的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锦祥建设公司、华泰鑫水泥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卫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卫农商行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上诉人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公司替代中卫农商行参加事诉讼,中卫农商行退出诉讼。
该上诉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宁民终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案件发回至原审法院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我公司依法参加了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城华晟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40万元、承担利息1188271.69元,同时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锦祥建设公司、华泰鑫水泥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较多,可充分发掘保证人财产线索。
(二十)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01,935.00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201,300.00元,诉讼费50,63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城区十二街坊6465.3平方米商住用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高怀源。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152号,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装卸、搬运;休闲健身活动,注册资金4760.6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新华、秦永良、高怀源、周宏鑫、方明杰、张晶、高怀桥、王兴让、于鹏、王科明、李纯松、李宁。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高怀源,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7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5民初6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承担利息597818.19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城区十二街坊商住用地(面积6465.3平方米)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50635元,由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高怀源负担。2019年8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23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5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管理人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认定债权总额5,201,935.00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201,300.00元,诉讼费50,635.00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中卫市鼓楼,为中心区域,地理位置较好。目前正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已将本息全部确认,预计债权可受偿金额较高。
(二十一)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0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49,498.37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802,793.4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246,704.8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已拆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5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原化工厂,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的制造、销售,钢球、轴件、钢材、生铁、电器、建筑工程用机械及配件、水渣销售,包装物、劳保用品销售,注册资金139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建忠、牛金彪、常慧英。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宁05民初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利息360966.74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共计5360966.74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地区原化工厂房产证号为卫房权证卫字第004470号、004468号、004469号的房屋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9、310、111、112、113、114、212号及中卫市迎水桥工矿区地号04112-88、04112-89号的工业土地享有以该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49327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抵押物已经拆迁灭失。
4.瑕疵披露
原抵押物现已拆迁。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95.62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005,241.02元,其中:本金956,152.44元,利息1,192,489.2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856,599.3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金鑫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铁冶炼、铸造、销售;铁矿石加工、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部件的加工、销售;废钢铁的收购;硅铁的生产、销售;冶炼原辅材料、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19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学新、王廷华、王贵华、王伏华、王迎春。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保证人担保能力一般。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0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并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216747.57元,合计3166747.5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32134元,减半收取16067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已通过司法执行扣划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1,184,275.56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0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63,007.49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768,914.7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94,092.7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惠定成,男,住中卫市迎水镇马场湖鱼池。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宁05民初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承担利息333590.47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共计5283590.4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48785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现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15.67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97,512.83元,其中:本金156,701.36元,利息994,532.5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046,278.8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惠定成,男,住中卫市迎水镇马场湖鱼池。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07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1944521.36元,并支付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54446.6元,合计1998967.96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22791元,减半收取11395.5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已执行回款1,750,000.00元,该笔款项为冻结的拆迁补偿款。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二十二)中卫市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598,097.03元,其中:本金3,989,382.97元,利息1,910,914.4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697,799.6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中卫市中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淑萍、李正奇、时忠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152号,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装卸、搬运;休闲健身活动,注册资金4760.6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新华、秦永良、高怀源、周宏鑫、方明杰、张晶、高怀桥、王兴让、于鹏、王科明、李纯松、李宁。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中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美利风景苑商业楼,经营范围:终端显示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凭备案经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五金产品,通讯终端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批发、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玻璃制品、家庭用品、家具、一类医疗器械、塑料制品的销售;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图书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金2008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正奇、侯丽亚。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保证人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五里村西边刘宝修理厂楼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张淑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李正奇,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款本金3989382.97元,利息347076.3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7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张淑萍、李正奇、中卫市中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时忠祥、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卫市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41492元,由中卫市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张淑萍、李正奇、中卫市中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时忠祥、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该笔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较多,由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二十三)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88.28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617,671.80元,其中:本金2,882,823.00元,利息1,498,637.9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236,210.8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五里村西边刘宝修理厂楼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曾军,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闫龙,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建礼,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44360.44元(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4、案件受理费319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83.86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567,162.74元,其中:本金1,838,624.80元,利息1,036,881.76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691,656.1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陈光华、李玉、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陈光华,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李玉,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金属铸造;机械制造、销售,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光华、陈永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保证人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宣和镇天景山,经营范围:电石用灰岩露天开采(凭许可证经营);灰石、灰石废料加工、销售;碎石加工、销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李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承兑款本金1913338.80元及利息28700.08元(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时忠祥、陈光华、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李玉、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22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陈光华、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李玉、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69.34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519,375.96元,其中:本金4,693,432.53元,利息2,635,262.4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3,190,681.0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李宏强,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曾军,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祁国才,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16年05月26日作出(2016)宁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利息264406.68元(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7日),共计5264406.68元,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对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536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7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151,060.34元,其中:本金3,700,000.00元,利息1,102,000.0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349,060.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时晓薇、时忠祥、时晓丽以其位于中卫市雍楼步行街路口东南侧1026.8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178,184.24元(自2015年9月29日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时晓薇、时忠祥、时晓丽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8,025元,减半收取计19,012.5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时晓薇、时晓丽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经司法2拍1变,抵押物已流拍。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中卫市雍楼步行街路口,面积为1026.8平方米,为商业房产,地理位置优越,投资价值高。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87.84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455,609.02元,其中:本金1,878,460.83元,利息957,690.4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619,457.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陈永华、闫龙、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陈永华,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闫龙,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金属铸造;机械制造、销售,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光华、陈永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保证人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54,826.42元,支付借款利息49,848.0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陈永华、闫龙、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2,837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华、闫龙、中卫市昌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26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940,179.22元,其中:本金2,012,634.25元,利息985,254.2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942,290.6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陈永华、高建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陈永华,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建礼,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94,426.25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的利息24,085.9元,合计2,118,512.15元,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2、时忠祥、陈永华、高建礼对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23,748元,由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陈永华、高建礼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华、高建礼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87.85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424,305.79元,其中:本金1,878,489.42元,利息946,952.7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598,863.6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陈光华、李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陈光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李玉,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款本金1,954,797.83元,利息14,660.98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3、被告时忠祥、陈光华、李玉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22,5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陈光华、李玉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86.85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321,319.34元,其中:本金1,878,460.83元,利息911,752.5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531,105.9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李玉、闫龙、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李玉,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闫龙,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宣和镇天景山,经营范围:电石用灰岩露天开采(凭许可证经营);灰石、灰石废料加工、销售;碎石加工、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李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保证人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款本金1,954,797.83元,利息60,598.73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2、被告时忠祥、李玉、闫龙、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22,9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忠祥、李玉、闫龙、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受偿可能性。
(二十四)中卫市九八四汽车交易信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2,390.30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20,714.6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1,675.7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自海、王自洋。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3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东侧卫华汽车维修中心综合商贸楼一层,经营范围:汽车中介信息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自海、王自洋。目前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王自海,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自洋,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九八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986.6元(自2016年1月6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王自洋、王自海对九八四公司上述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9,986.6元及2017年5月23日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九八四公司、王自洋、王自海承担。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金额相对较小,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强制执行中。
(二十五)中卫市三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9,797.44元,其中:本金49,250.00元,利息20,259.7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0,287.7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王自海、王自洋。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东侧卫华汽车维修中心综合楼1层104,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的批发、零售;汽车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000元,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王自海,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自洋,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三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89.81元(自2015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王自洋、王自海对三洋公司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89.81元及2017年5月23日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洋公司、王自洋、王自海承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金额相对较小,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强制执行中。
(二十六)中卫华夏艾尔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779,384.62元,其中:本金9,552,235.19元,利息17,227,149.4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中卫华夏艾尔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华夏艾尔德公司1层1号、2层2、3层3号621.55平方米办公用房;1层1号、2层2、3层3号636.54平方米公寓;1层1、2层2号414.93平方米办公用房;1层1、1层2号12509.72平方米仓库、车间提供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1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机电、钢材、建材销售,注册资金36,000,000元,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内蒙古林峰国贸有限公司、姜涛、康泰。现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卫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关诉讼文书,裁判文书网也无相关记录,故无法查询到文书具体内容。现该案件尚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宁0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卫华夏艾尔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同年9月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指定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卫华夏艾尔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认定债权总额26,779,384.62元,其中:本金9,552,235.19元,利息17,227,149.43元。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为债务企业自有的厂区,适宜开办工厂等。
(二十七)中卫市美滋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543,353.95元,其中:本金1,474,339.18元,利息2,945,040.2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123,974.5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建平。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红武村,经营范围:植物园加工销售;油渣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吉平、朱德义。该企业现在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朱吉平,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朱德义,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张保生,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朱怀义,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张建平,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美滋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74,339.18元、承担利息586,926.50元(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建平对中卫市美滋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3,290元,由中卫市美滋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保证人较多,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十八)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950,359.51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541,015.7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409,343.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张悦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东侧中朋综合楼2#楼2层206、1层106号164.98平方米房产;曾军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东侧中鹏综合楼2#楼116、216号268.68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物。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7月1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广厦综合楼2号楼1号营业房,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平、常瑞霞。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76,179.6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曾军、张悦协议,以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4,210元,已减半收取12,105元,由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军、张悦负担。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较多,位于中卫市市区内,地理位置优越,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58.36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468,758.10元,其中:本金2,583,599.59元,利息1,253,782.9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631,375.5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时忠平、曹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时忠平,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曹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73,851.8元(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时忠祥、时忠平、曹杰对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本金3,000,000元,利息573,851.8元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点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5,392元,由中卫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忠祥、时忠平、曹杰负担。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保证人较多,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十九)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156.04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412,014.80元,其中:本金1,560,384.00元,利息858,597.6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993,033.1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西侧东方明珠11号楼1层110,经营范围:钢材、铜材、铝材及其他金属材料;建材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8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刘玉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建礼,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曹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海得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102758.57元(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案件受理费11611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得利公司、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负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有一定的追偿可能性。
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239.49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029,585.26元,其中:本金2,394,889.03元,利息1,328,719.9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305,976.2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时忠祥、闫龙、马慧玲、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中卫市华联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闫龙,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马慧玲,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
保证人中卫市华联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15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灯具、装饰材料、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办公家具、计算机及耗材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慧玲、万涛。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3月18日做出(2016)宁05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借款人海得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89971.02元(自2015年9月l3日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保证人时忠祥、闫龙、马慧玲、源峰公司、华联电器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时忠祥、闫龙、马慧玲、源峰公司、华联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得利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3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借款人、保证人负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有一定的追偿可能性。
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108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19,818.82元,其中:本金1,080,000.00元,利息305,976.7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33,842.0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刘玉兰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东方明珠9号商业房411-417号364.34平方米营业房提供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海得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108万元,利息101060.4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1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海得利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卫农商行可以与刘玉兰协议,以其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7715元,由借款人、抵押人负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位于中卫市城区内,周边商业氛围浓厚。
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43.63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88,388.97元,其中:本金436,285.10元,利息909,535.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442,567.9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中卫市海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开盛购物中心1层A031号21.64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时忠祥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城区雍楼商贸市场D段15号1-3层176.25平方米房产;时晓丽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西侧新花园9#44.33平方米商住楼提供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宁05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借款人海得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353318.97元(计算至2017年2月9日),2017年2月9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海得利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卫农商行可以与海得利公司、时忠祥、刘玉兰、时晓丽协议,以其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15613元,由借款人、抵押人负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扣回执行款项2,263,714.90。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位于中卫市城区内,周边商业氛围浓厚。
(三十)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995,319.25元,其中:本金2,620,000.00元,利息1,103,195.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272,123.4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闫龙、时忠祥、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瑞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五里村西边刘宝修理厂楼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闫龙,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05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2元、承担利息424377.16元(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瑞骏公司、时忠祥、闫龙对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156元,由中卫市源峰汽车有限公司、瑞骏公司、闫龙、时忠祥负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较多,有一定的追偿可能性。
(三十一)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3,220,275.42元,其中:本金19,429,269.54元,利息11,084,593.1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2,706,412.7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7号楼3905.38平方米、8号楼3183.74平方米、9号楼2715.37平方米房产;物管2号楼4313.46平方米房产及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22967平方米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位于盐池县盐柳路青银高速北,经营范围:综合货运、仓储管理;代储货物;人工甘草加工;建材及装饰材料经销;广告制作;物流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培训;住宿、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殿海、王金霞。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勉强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宁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永生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卫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承担利息5067761.98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共计25067761.98元,2016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中卫农商行对永生物流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7#、8#、9#商业楼、物业管理2#楼,产权证号分别为20122901、20122902、20122903、20122904号房屋及位于盐池县盐柳路东侧、银青高速公路北侧的土地2296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盐国用2012第60120号的土地享有以该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17年03月0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5执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永生物流公司银行存款25234900.98元及后续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执行过程中产生应由永生物流公司承担的费用、执行费的相应银行存款。三、永生物流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依法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2月2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5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吴忠市盐池县永生物流园,抵押面积较大,抵押足值,受偿价值较高。
(三十二)宁夏中卫县广毅陶瓷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中卫县广毅陶瓷有限公司六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080,650.34元,其中:本金3,380,000.00元,利息7,778,855.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921,794.52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因贷款均年代久远,无法查询相关信息。保证人为宁夏中卫县常乐水泥厂。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3月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常乐镇工业小区,经营范围:釉面砖、耐酸砖、耐火砖、高铝砖、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制造、销售,陶瓷管、花盆,注册资金719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广毅、党自华。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中卫县常乐水泥厂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位于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下河沿,经营范围:水泥、石膏、石灰、水泥制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43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正文、张进浩、张进波。该企业目前已更名为宁夏中卫市太青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中卫农商行未提供诉讼、执行资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查询到诉讼、执行资料。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2007年5月12日,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毅公司签订《资产抵贷协议书》,约定广毅公司确定于1999年9月7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向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合计598万元,截止4月欠息3698252元,本息合计9678252元,广毅公司自愿供公司现存全部资产抵押给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6.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模糊,无法辨别以物抵债的金额。
(三十三)江苏长江陶瓷集团公司中卫分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江苏长江陶瓷集团公司中卫分公司8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464,208.77元,其中:本金3,209,430.35元,利息8,511,812.2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742,966.1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因贷款均年代久远,保证人宁夏中卫常乐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无法查询到保证人登记信息。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3月1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常乐镇,经营范围:彩釉锦砖,玻璃马赛克,墙地砖,釉面砖,注册资金不详,企业性质: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法找到宁夏中卫常乐建材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仅能查询到宁夏中卫常乐建材集团公司银川批发部,目前状态标记为“吊销,未注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2000年3月16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吴经初字(1999)第27号民事调解书,协商确认:一、长江中卫分公司欠中卫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中卫县城市信用社借款共计本金3299万元(不含利息),长江中卫分公司愿以该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产成品及生产工具、车辆等)抵偿。(抵债资产评估值32834850.37元,新增规定资产270万元);二、中卫县农村信用联社及中卫县城市信用社在长江中卫分公司以上述资产抵偿上述债务后,必须按常乐镇政府下列条件操作:1、长江公司中卫分公司必须改制层民营企业;2、常乐镇其他企业对该公司上述债务的担保承担自行免除;3、接管厂子后要在短期内尽快恢复生产;4、该分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税金及当地的其他私人欠款由接收方负责偿还,欠款数以账面应付款数为准;5、接管厂子的一方负责向其他债权单位发出公告,并送达法院调解书;6、长江公司中卫分公司福利企业的牌子由接管厂子的一方负责保全。三、接管厂子后,优先执行产成品球磨机及各种车辆,予以兑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私人欠款及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四、诉讼费195000元,由长江公司中卫分公司和中卫县农村联社各承担一半。
5.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保证人已无法查询到相应信息。
(三十四)中卫市成国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262,295.72元,其中:本金1,074,000.00元,利息2,845,873.7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342,42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0年1月11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常乐镇,经营范围:机械配件、农用机械、铸钢铸铁制造、销售;生活用品销售,注册资金275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成国、曾新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8)卫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成国公司偿还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498294元(利息算至2008年9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抵押登记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13943元,由成国公司承担。2009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中卫市成国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最终由案外人刘天明以12600元的价格竞得。2009年9月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卫执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权益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依法推进执行程序。
(三十五)中卫县第二造纸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县第二造纸厂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089,725.04元,其中:本金1,091,396.00元,利息1,863,816.6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134,512.4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均为抵押,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抵押物存在灭失情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2年4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城东门外,经营范围:机制纸及板纸制造。注册资金414万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经查,中卫县第二造纸厂已于2004年2月向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因未就抵押物申请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被破产清算组申请认定为无效抵押,失去优先受偿权。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最终破产受偿材料及金额。
4.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抵押物存在灭失情形。
(三十六)中卫县常乐煤矿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市常乐煤矿3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802,348.55元,其中:本金2,900,000.00元,利息7,235,982.8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5,666,365.6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均为保证,保证人均为宁夏中卫市太青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82年5月5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常乐镇小洞山,经营范围:烟煤、焦炭冶炼销售,注册资金5,080,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中卫市太青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下河沿,经营范围:水泥、石膏、石灰、水泥制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4,3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正文、张进浩、张进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5.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三十七)中卫县碳素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43,040.87元,其中:本金99,518.00元,利息165,06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78,462.8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中卫市西园铁合金厂。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县镇罗镇凯歌村,经营范围:冶金用碳素制品,注册资金206,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中卫市西园铁合金厂,该企业设立于2002年3月26日,位于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县镇罗镇凯歌村,经营范围:冶金用碳素制品,注册资金206,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经营范围:铁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自销的产口、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注册资金1,500,000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西园乡工业公司、周立荣。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5.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三十八)宁夏中卫县红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58,396.69元,其中:本金354,953.80元,利息548,227.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55,215.8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张海燕以其名下的土地提供抵押,因贷款年代久远,且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关抵押资料,故抵押物存在灭失情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6年11月6日,位于宁夏中卫县东园乡新滩村,经营范围:工业制造、土地开发、畜牧养殖、百货副食、铸造、机砖制造、农田种植,注册资金55,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海燕、闫如、刘永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4.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三十九)中卫县柔远福利地毯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17,992.40元,其中:本金284,687.00元,利息544,285.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89,020.4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中卫县柔远福利地毯厂自愿用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因贷款年代久远,且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关抵押资料,故抵押物存在灭失情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柔远乡,经营范围:地毯,注册资金277,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05年6月15日,中卫市柔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卫县柔远福利地毯厂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中卫县柔远福利地毯厂给中卫市柔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贷款200,000元后,原来的贷款500,000元及利息全部抹平,中卫县柔远福利地毯厂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四十)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73,297.35元,其中:本金1.00元,利息1,578,378.1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594,918.2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用其1732.62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2年12月19日,位于中卫市城区迎水镇镇政府南侧,经营范围:面粉、精米、饲料加工、销售,粮食收购,注册资金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文成、王军、刘锐。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已就该笔债权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卫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解除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西丰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金西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0524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付,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调整,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3、金西丰公司以其提供的借款抵押物房产(房产所有证号11771#)承担100万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金西丰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15605元,由金西丰公司承担。经查原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
4.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经查原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已过。
(四十一)中卫市玉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3,319.55元,其中:本金34,804.18元,利息99,665.3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48,849.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中卫市玉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用其土地作为抵押,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抵押物存在灭失情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5年4月21日,位于中卫市城区宣和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乡吧佬、五香蛋、聪明蛋、鸡翅、鸡腿、鸡肉、鸡排、鸡瓜、鲜牛肉、乡吧佬肉丝、纸箱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黄益敏、焦建峰、候先德。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4.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四十二)中卫县碳酸钙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卫县碳酸钙厂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095,896.60元,其中:本金1,086,604.00元,利息1,867,468.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141,824.6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均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中卫县碳酸钙厂用其财产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保证人均为李会华、杨福山、赵万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5年11月6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宣和镇,经营范围:碳酸钙制造与销售,注册资金1,840,000元,企业性质:中卫县碳酸钙厂,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李会华,男,住中卫市宣和镇。
保证人杨福山,男,住中卫市宣和镇。
保证人赵万玉,男,住中卫市宣和镇。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5.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四十三)中卫县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25,900.48元,其中:本金1元,利息538,410.6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87,488.7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中卫县东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8年1月22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西北角,经营范围:百货,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工艺美术品,照像器材,珠宝首饰,数码电子产品,日用小电器,钟表眼镜类;商场摊位出租服务,注册资金11,763,000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徐霞等135人、张万才、王吉华、张兆应。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县东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6月22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原短途汽车站),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434,000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集体资产、张慧、张万才、王世奎、岳秀梅等。该企业及相关主体目前登记状态为注销;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原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诉讼材料。经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5.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资料相对不全,较难受偿。
(四十四)宁夏中卫县常乐金属镁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01,080.53元,其中:本金325,000.00元,利息777,543.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98,537.5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中卫常乐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6年9月24日,位于中卫县常乐镇,经营范围:金属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8,200,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未核查到保证人宁夏中卫常乐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已就该笔债权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0)吴经初字第41号,判令:1、何世德在租赁中卫县常乐金属镁厂期间所欠中卫县永康农村信用社借款750,000元,利息8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上述债务由中卫县常乐镇政府负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何世德承担。2008年4月2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1)吴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何世德已向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225,000元,并在执行过程中何世德与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何世德于200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现金350,000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该执行和解已履行完。
5.瑕疵披露
经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债务人常乐金属镁厂显示为注销,保证人无法查询到工商登记情况。
(四十五)宁夏尚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4,805,635.29元,其中:本金18,500,000.00元,利息12,025,676.2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4,279,859.00元,其他垫付费用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固原市政府街尚都国际10号楼0001号3366.77平方米、10号楼0104号65.66平方米、10号楼0105号560.01平方米、10号楼0106号794.13平方米、10号楼0107号884.36平方米、10号楼0108号932.34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51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音像制品、书刊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信息中介服务;房屋商铺出租,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邓凤伟、宁夏尚都商贸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勉强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依法作出(2017)宁0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宁夏尚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前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6,876,71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利息依约支付);如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及抵押人共同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原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宁03执23号,现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阶段。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固原市尚都购物中心,为固原市中心,区域位置优越,为商业房产,投资价值较高。
(四十六)宁夏铭华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97,200.12元,其中:本金9,000,000.00元,利息1,248,254.8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3,148,945.2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1号楼-101储藏室555.96平方米、1号楼-102储藏室631.3平方米、1号楼1002号94.06平方米、1号楼1002号47.72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峰、哈国玉、马起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7-58号,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厨房设备、日用百货、消防器材、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哈国玉、马起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花园B区综合楼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会议服务;财务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刘峰。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吊销。
保证人刘峰,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哈国玉,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马起军,男,住宁夏同心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吴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宁夏铭华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605,344.7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原债权人对抵押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宁03执68号,现该案件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浩海城市春天小区,为公寓及地下一层,面积较大,投资价值较高。保证人具备一定偿债能力。
(四十七)吴忠市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582,133.50元,其中:本金10,480,000.00元,利息1,705,842.6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288,146.90元,其他垫付费用108,14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刘国辰以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5号1号楼(1、3、4层)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国辰、华艺。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民生街自来水公司家属楼,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注册资金3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艺。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刘国辰,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华艺,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港酒店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48万元(含罚息、复利),利息3910688.33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如新港酒店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刘国辰、华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国辰、华艺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目前经营凯都宾馆,租金收入可观。
(四十八)宁夏辰越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746,176.77元,其中:本金8,800,000.00元,利息1,890,567.2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958,070.52元,其他垫付费用97,53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刘国辰以其位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5号1号楼(1,3,4层)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国辰、王军宁、华艺。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29日,位于吴忠市盐池县花马西街南侧(龙辰苑31-1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汽车配件、燃气设备、环保设备及材料、计算机及耗材、水处理设备、分析及测量仪器仪表、照明设备、UPS电源设备、厨房设备、不锈钢设备、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及配件、建材(不含木材)、五金电料、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百货、劳保用品、铁矿石、锡矿石、铜矿石的销售;再生资源的收购、销售;建筑机械租赁、销售;电力物资、办公设备及耗材;工程机械设备;矿山设备及配件;管道、金属制品、木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灯具、针纺织品、水暖制品、工艺品、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润滑油、油漆、助磨剂、电梯、阀门、轴承、电线、电缆、高低压配电柜的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学林、王军宁。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国辰,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华艺,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王军宁,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辰越商贸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元,利息1,890,567.2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罚息1,453,595元及复利479,064.73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如辰越商贸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刘国辰、华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国辰、华艺、王军宁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目前经营凯都宾馆,租金收入可观。
(四十九)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1400万元债权资产
1.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1400万元债权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643,629.78元。其中:本金14,000,000.00元,利息2,031,307.2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8,612,322.5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马学伍(已故)、魏玉萍以其名下的位于西夏区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街205号1号楼房产1748.12平方米、2号楼房产976.08平方米、3号楼房产1536.43平方米、4号楼房产3410.76平方米及西夏区银川经济开发区振兴街以东、经田东路南侧16973.35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1)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位于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经营范围:面粉加工、生产;粮食收购,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学伍(已故)、张玲、马彬。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业。
(2)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6-3号,经营范围:罐头制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加工、销售;办公用品、日用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注册资金32,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白钰婷、刘勇。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宁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1,062,129.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西夏区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街工业厂房及土地,区位较好,周边工业配套齐全。
2.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500万元债权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176,161.48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772,613.9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403,547.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露电器有限公司、马学伍(已故)、魏玉萍。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2)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马学伍(已故),男,住青铜峡市。
保证人魏玉萍,女,住青铜峡市。
保证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梦露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创业路,经营范围: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力配电箱、立体车库、智能电器、智能自动化节能设备、电子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陶瓷洁具、 水暖配件、塑料制品、金属结构、电线电缆、电气元件、五金电料、电器、阀门、水泵、钢材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郑凤琴。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宁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99,812.5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已经过确权,保证人相对较多,有一定的追偿可能。
3.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490万元债权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729,993.43元。其中:本金4,900,000.00元,利息583,318.6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246,674.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露电器有限公司、马学伍(已故)、魏玉萍。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2)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马学伍(已故),男,住青铜峡市。
保证人魏玉萍,女,住青铜峡市。
保证人宁夏梦露电器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恒瑞重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西路156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的制造及销售;起重设备的租赁;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拆卸、安装及调试,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黄莹、倪云锋。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宝湖西路81号,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冶金设备、减速机、电气自动化控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钢材及二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注册资金106,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白炳良、龚辉。该企业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宁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303,34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五十)银川盛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7,805,200.50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3,372,304.8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432,895.6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阿拉善经济区工业园区110国道西侧3001平方米房产及对应的1500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建雄、马桂莲、马齐、马东平。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0月20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绿地21城12#4S店,经营范围:水泥、钢材、装饰材料、陶瓷制品、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汽车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齐、马东平。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大道西侧,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 一般经营项目:水泥、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熟料、白灰生产及销售;石灰石开采、生产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苏建雄、马桂莲。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保证人苏建雄,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马桂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马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马东平,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5)吴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756,428.51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共同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宁03执55号。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区工业园区,园区产业聚集度高,可开发利用程度高,交通便利。自然保证人较多,可通过深挖财产线索进行追偿。
(五十一)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9,179,694.40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5,920,242.4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8,259,451.9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抵押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110国道西侧128466.7平方米土地及27套机械设备作为抵押,保证人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苏伟、苏建雄、杜风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大道西侧,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一般经营项目:水泥、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熟料、白灰生产及销售;石灰石开采、生产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苏建雄、马桂莲。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9月3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古拉本大岭,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洗选,炭素制品、电极制品、焦炭、锻后煤、导固焦、炭电极生产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0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兆民、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勉强经营;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
保证人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煤炭加工、销售,型煤技术开发,型煤机械设计制作加工,机电产品(专项除外)销售,注册资金6,16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吴天伟、杜凤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苏建雄,男,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杜凤娥,女,石嘴山市平罗县。
保证人苏伟,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已于2014年10月26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吴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12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宁03执47号。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区工业园区,可开发利用程度高,产业聚集度高,交通便利。
(五十二)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0,214,209.19元,其中:本金29,000,000.00元,利息3,652,559.0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7,315,369.10元,其他垫付费用246,28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宾馆7号楼3-4层88.94平方米房屋、7号楼5-6层1319.93平方米房屋、7号楼7-8层1067.26平方米房屋、11号楼7层2590.8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13-1013号69.7平方米房屋、13-1015号89.08平方米房屋、13-1016号75.01平方米房屋、13-1102号69.7平方米房屋、13-1108号69.7平方米房屋、13-1109号75.01平方米房屋、13-1113号69.7平方米房屋、13-1115号89.08平方米房屋、13-1116号75.01平方米房屋、13-1124号87.41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刘宝元、陈自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宝元、陈自茜。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宝元,男,住永宁县。
保证人陈自茜,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旺元实业公司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8日的利息3,652,559.09元,并按年利率14.68125%的标准支付29,000,000元本金自2018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旺元实业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旺元实业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城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宝元、陈自茜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现该案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位临近四季鲜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商户及人流较多,生活气息浓厚,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五十三)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51,325.66元,其中:本金1,946,260.86元,利息1,589,509.80元,其他垫付费用15,55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毕旻、马跃海、张媛、银川民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101、1102室,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维修;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代办服务费业务。注册资金17,625,000元,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冰涛、王颖、王冰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毕旻,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马跃海,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张媛,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银川民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福宁城3号楼3层0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通讯设备、音响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毕旻、岳克文。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内容为:1、绿恒科技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494,705.86元;民盛源商贸公司、王冰、魏媛玲、毕旻、张媛、马跃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后因债务企业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债权人支付,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原保证人王冰向我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并与我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免除王冰、魏媛玲的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债权人王辉的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宁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一案。我公司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总额3,551,325.66元,其中:本金1,946,260.86元,利息1,589,509.80元,其他垫付费用15,555.00元,现该案件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确认,保证人较多,可通过追偿保证人方式实现该户债权。
二、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7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蔡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11
传真:0951-569917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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