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周友安,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身份证号码620*****66051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天水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巷***路。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甘10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周友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宣判时周友安因病住院治疗。宣判后,周友安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甘10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7月5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根据本院的逮捕决定对周友安执行逮捕,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以周友安患有肺恶性肿瘤,建议待该周病情稳定后再行收押,对周友安未予收押。周友安于2024年7月9日以其患肺恶性肿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身体检查、组织诊断、复核诊断,周友安患左肺恶性肿瘤(腺癌)于2023年12月7日行手术治疗,后经病理检验、免疫组化证实左肺恶性肿瘤(腺癌)诊断明确,目前肿瘤标志物异常,口服抗肿瘤靶向药物治疗中,术后及进行治疗至今尚不满一年,目前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医学条件。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周友安暂予监外执行。经天水市秦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周友安适用社区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罪犯周友安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对周友安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司法局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友安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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