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夏溪乡中心学校章程
屏山县夏溪乡中心学校章程
序 言
屏山县夏溪乡中心学校创建于1950年9月,坐落于青山间、绿水畔的茗茶之乡——夏溪。六十余年的办学历史和淳朴的茶乡文化积淀了厚重的夏溪教育传统。近年来,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在历届班子的带领下,全体教职员工积极进取。乘着党和国家各项政策东风,硬件建设步步优化,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四化”建设卓有成效。内部管理日臻完善,教育教学质量逐年稳步提升。通过强化内部管理,营造书香校园,创建“经典诵读”和“汉字规范书写”特色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全体夏溪教育人发扬优良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创先争优,勠力奋进。引领学生畅游茫茫学海乐作舟,攀登巍巍书山勤为径。担传道授业解惑重任,播文明火,育栋梁材。以校训“崇文正德,臻美夏溪”为鞭策,立德树人,传承文化,书写时代篇章,开创夏溪辉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屏山县夏溪乡中心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屏山县夏溪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址为屏山县夏溪乡场镇。下辖夏溪乡鱼溪基点校、夏溪乡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本校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制(初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校点包括:校本部及鱼溪基点校和夏溪乡中心幼儿园。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乡招生,招生对象为6——15周岁儿童,招生规模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秉承“为成才奠基,为人生导航”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服务师生”为办学宗旨,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品位。
第六条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服务师生”办学宗旨,努力奋进,学生发展愿景为:品学兼优,志存高远。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教师发展愿景为:以专业阅读夯基,走专业写作路径,推动专业发展,构建理想课堂。提高师德修养,成就事业深度;学校发展愿景为:丰赡粹美的书香校园;师生发展的成长乐园;莘莘学子的幸福家园。
第七条夏溪,清时称“崇正”场。今取其名化入“崇文正德,臻美夏溪”作为新时代的校训,既体现了重视传统文化,又含勉励师生在党中央立德树人教育思想指导下为建设美丽家乡努力进取之意。经过几十年传承,凝结成“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敬业、奉献、博学、严谨”的教风;“尊师、守纪、勤学、攀登”的学风。
第八条 学校宣传词:人生因教育而幸福!夏溪乡中心学校——梦想启航的地方。
校徽图案见附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主持全校行政工作。
(二)办学思想明确,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定期作出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全校教师的聘用、选拔和培训等人事管理工作。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德育、总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群团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五)领导勤工俭学工作,增收节支,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六)保障教代会和工会正确行使职权。
(七)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八)审定学校招生计划;签署有关学校文件、签定与学校有关的协议、合同;签发毕业证书;代表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小学教导处、初中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团总支、安全管理办公室、资助中心和营养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教导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校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党支部,设正副书记各1人,另有党支部委员3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以上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的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做好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做好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七)检查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指导开展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八)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少先队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形成党、政、工、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工作原则
(一)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的腐败现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纪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减免保教费、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学校逐步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班子提出,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校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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