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中都镇中心学校章程

屏山县中都镇中心学校章程



序 言

(中都镇中心学校有着100多年的办学历史,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孕育了无数的仁人志士、英雄豪杰。学校以“感恩”为主线打造校园文化。全镇在编在岗教师136人,特岗教师3人(其中中心校教师63人,专任教师63人)。中心校校本部现有25个教学班,1128名学生。下辖太平小学(350人)、平和基点校(101人)、海联希望小学(75人)四所教学点,2个公办幼儿园(中都镇中心幼儿园学生375人、太平幼儿园117人)及2个学前幼儿班(海联16人、平和25人)。公办学校在校小学生1654人,在园幼儿及学前班幼儿共计533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 屏山县中都镇中心学校 ;英文表述为Zhongduprimaryschool住所地址为:屏山县中都镇和平街。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屏山县中都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基础教育奠定人的一生,核心价值观(育人目标):责任、感恩、仁爱、担当。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实现信息化课堂,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遵循规律,完善生态教育体系,办优质的教育,为孩子的终生幸福奠基。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主题文化(个性发展):油菜花开、朵朵金黄。

校训(校风):勤学、善思、团结、和谐

教风:崇德、博学、善教、至爱

学风:乐学、静思、创新、自主

第八条【学校标识】校徽

  • 背景上方浅蓝象征洁净的天空,下方深蓝象征深邃的大海,前景主题图案为“中都镇中心学校”。同时洁净的天空意寓校园是教育学生的一方净土,深邃的大海意寓百年名校深厚的文化底蕴。
  • 展开的书影加两片羽毛图案是“中都”拼音首字母变形而来,意寓有三:
  • 象征中都镇中心学校
  • 象征中都镇中心学校办学追求一一努力成为屏山基础教育一面旗帜。
  • 图案设计成动态翻过一页书的寓意;中都镇中心学校这所百年名校,正青春焕发,翻过一页辉煌,不断地谱写着新的华章。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一)本单位党支部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本单位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本单位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2. 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3. 本单位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本单位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务会、教代会、全体教师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考核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家财政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预算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教导处 、办公室 、 财务后勤处 、德育处 、工会和党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由教导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主要有政治权、人身权、劳动权、信息权等等。作为公民,学生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中小学生,则要重点加强法治教育,使他们从小就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基础。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资助】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保教费、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全额财政拨款。

第四十一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章程制定(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屏山县中都镇中心学校提出,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八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屏山县中都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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