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第850号〔2024〕第851号
公告〔2024〕第850号〔2024〕第851号
山东泰诚山汇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姚胜艳、张庆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0号)仲裁决定书、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1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