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第850号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第850号
姚胜艳:
本委受理你与山东泰诚山汇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已审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0号)仲裁决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85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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