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 2.《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教育督导室


2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群众体育科


3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群众体育课


4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5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第八十二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6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组织人事科


7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组织人事科


8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组织人事科


9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0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1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2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3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4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基础教育科


15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16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示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17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管理科


18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群众体育科


19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群众体育科


20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群众体育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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