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爱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甬北卫医催〔2025〕1号
关于方爱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甬北卫医催〔2025〕1号
方爱民:
你尚未履行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卫医罚〔2024〕1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以及逾期的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各网点或宁波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各网点缴纳,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电子缴款码缴纳。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670号宁波市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洪塘分所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74-********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1日
标签: 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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