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城区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致广大城区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城区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提升竹山形象,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竹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竹山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竹山县城区“禁限鞭”工作现已全面启动。
为确保“禁限鞭”政策落实落地,得到您的拥护、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竹山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内容
东至城关镇莲花村、桥东村,西至潘口乡杨家湾龙王沟大桥,南至城关镇南门村至潘口乡悬鼓洲村一线,北至邓坪工业园的环形区域。在此区域内,任何情形、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内容
除禁鞭区外,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1月27日零时至2月14日零时;
(二)婚嫁、丧事活动。
在此区域内,除上述允许的特定时间和情形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四、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遵守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最后,祝您及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竹山县禁限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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