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悦购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悦购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到镇宁自治县悦购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882鲜鸡”(购进日期:2024-10-29)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以22元/千克的价格在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城南农贸市场韦天艳(个体工商户)处采购了30.4千克“882鲜鸡”用于销售,售价29.96元/千克。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且销售至散客,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中查验供货方资质并收集进货票据及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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