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不予罚字〔2025〕2号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不予罚字〔2025〕2号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不予罚字〔2025〕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李晨春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募役镇发恰村蛮箐组的石材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为荒料—切割—表面粗糙处理—成品,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募役镇发恰村蛮箐组石材加工项目的排污登记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十)项规定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一、不予处罚清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0.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