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号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中共普格县委党校学员宿舍及教室的家具用具和电子产品配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双清中路95号
被投诉人1:中共普格县委党校
地址:普格县普基镇政文西路4号
被投诉人2:普格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普格县普基镇中心街3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因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学员宿舍及教室的家具用具和电子产品配套设备采购项目(N513*****240*****)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1日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1月8日收悉,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参与评分的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第三十一条(一)项,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我局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普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普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格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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