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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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对校车使用许可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对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条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辞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对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基地核准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二条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对幼儿园办园等级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对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职改[1986]第111号)第十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盛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7对中小学籍注册、管理及变更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条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8对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城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备案)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政府规章】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13号)第三条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9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证书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0对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三)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1对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颁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14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2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认定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部门规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2013年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印发)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测验达到优秀、良好和及格等级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奖章、证书。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设计制作《锻炼标准》的标识和奖章、证书,并制定奖章、证书的颁发办法。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3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颁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4对审定、公布县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5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6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7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入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8对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19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0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培训班,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1对侮辱、殴打教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2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3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4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5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一)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6对教师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7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四)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土地的;(五)擅自改变学校土地用途的;(六)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七)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的;(八)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的;(九)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十)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的;(十一)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五)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8对教师体罚学生等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29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0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1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2对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3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第三章,第十四条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4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5对存在有《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行政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7】13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7对县级教师奖评选审核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8对县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39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135号)第十五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0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2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1对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2对全县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3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4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师,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5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其他权力【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7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其他权力【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8对民办学校年检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49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其他权力【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0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划(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配套)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1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其他权力【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2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3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其他权力【规章】《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八)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4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其他权力【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6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7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其他权力【部门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8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督查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59推荐特级教师其他权力【规章】《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0颁发学业证书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1负责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定与聘任、考核、奖惩等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2对教师申诉的裁决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3对学生申诉的裁决其他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64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其他权力【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绛县教育体育局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执法事项共6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2项、行政处罚2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奖励9项、其他权力19项
新绛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新绛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校车使用
许可的行政
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
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新绛县
教育体
育局
新绛县
教育体
育局
2
对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
体状况需要
延缓入学或
者休学审批
的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
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
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
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九条 学生休
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
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
行政许可
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
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
立学籍档案。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
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
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
申请、休学申请等);(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制订。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
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
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
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
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
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
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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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校
长及教师职
务评聘的行
政确认
对中小学幼
儿教师培训
基地核准的
行政确认
对幼儿园办
园等级的行
政确认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
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条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县(市、区)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辞退。
行政确认
【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二条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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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
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
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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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教
师初级专业
技术职务评
审的行政确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
队伍建设。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职改[1986]第111号)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
、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
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
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
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
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
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
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
、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
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
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盛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
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
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
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
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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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学
籍注册、管
理及变更的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
、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
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
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
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
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条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
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
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
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
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
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
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
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
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
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
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
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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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办幼儿
园登记注册
(城市幼儿
园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
园备案)的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
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
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三条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
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
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
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
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
(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
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
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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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毕
业证书的行
政确认
行政确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
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
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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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经营
专业人员资
格证核发的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
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三)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
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五)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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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三级
运动员认定
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颁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
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14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
(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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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体育
锻炼标准达
标认定的行
政确认
对社会体育
指导员技术
等级称号的
行政确认
对审定、公布
县级体育竞赛
最高纪录的行
政确认
对学校管理
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
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
民办学校的
行政处罚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
(2013年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印发)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测验达到优秀、良好和及格等级者发给相应等级的
奖章、证书。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设计制作《锻炼标准》的标识和奖章、证书,并制定奖章、证书的颁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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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颁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
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
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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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
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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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
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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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
办学活动中
违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入
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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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
教育考试管
理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教师
资格管理规
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中小
学校长培训
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侮辱、殴
打教师的行
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
碍学校卫生监
督员监督活
动,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对职业教育活
动中违规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
习和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的行政
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
幼儿;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克扣、挪
用幼儿园经费;侵
占、破坏幼儿园舍
、设备;干扰幼儿
园正常工作秩序;
幼儿园周围设置有
危险、有污染或者
影响幼儿园采光的
建设和设施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
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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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培训班,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
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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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一)对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
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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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违反
《中小学教
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
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
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
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
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
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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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
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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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义务
教育法相关
规定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四)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土地的;(五)擅自改变学校土地用途的;
(六)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七)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的;(八)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
购教辅材料及报刊的;(九)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十)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的;(十一)其他违
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
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
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五)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
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的;(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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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体罚
学生等不良
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法颁发
学历证书或
者其他学业
证书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
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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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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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龄儿童、少年
的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无正当理
由未依法送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的行政处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
全管理规定导致发
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
集体用餐食
品卫生规定
造成责任事
故的行政处

对教师受到剥
夺政治权利或
因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
或未取得体
育经营许可
证从事体育
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对存在有《
山西省体育
经营活动管
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
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
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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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
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
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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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
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
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第三章,第十四条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
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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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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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
  (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
  (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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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经济
困难的适龄
儿童、少年
、青年提供
资助
对县级教师
奖评选审核
的行政奖励
对县教育系统
先进集体、模
范(优秀)教
师和先进(优
秀)工作者评
选表彰的行政
奖励
对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
工作优异单
位和个人的
行政奖励
对中小学校
长培训工作
成绩突出单
位和个人的
行政奖励
对学校体育
、艺术、卫
生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表
彰的行政奖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
式的资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
【2007】13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
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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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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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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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135号)第十五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
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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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2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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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
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
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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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职业
教育工作先
进单位、先
进个人的行
政奖励
对发展民办
教育事业贡
献突出的单
位、个人的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
事业做出突
出贡献的行
政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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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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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
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
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
的教师,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改善幼儿园的办
园条件成绩显著
的;保育、教育工
作成绩显著的;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
绩显著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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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
其他权力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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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
教育教学工
作的督导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
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
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
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民办学校
年检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
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确定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划片
入学的服务范

其他权力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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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
儿园设置规
划(含城市
房地产开发
项目中教育
配套)
对学校固定
资产管理制
度落实的监
督管理
对学校经费
收支情况及
使用效益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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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
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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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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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
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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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
履行教育职
责的督导
其他权力
【规章】《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
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
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
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
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教
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
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八)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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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
管理的监督
检查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
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
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
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学生伤害事
故处理调解
其他权力
【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统筹管理教
育费附加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
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对本部门所
属单位实施
内部审计
其他权力
【部门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
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
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
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对学校食品
卫生管理督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
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推荐特级教

其他权力
【规章】《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颁发学业证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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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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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师的
公开招聘、
职务评定与
聘任、考核
、奖惩等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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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申诉
的裁决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
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新绛县
教育体
育局
新绛县
教育体
育局
63
对学生申诉
的裁决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4
公共体育设
施管理单位
关于公共体
育设施的名
称、地址、
服务项目等
内容的备案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
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事项共6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2项、行政处罚2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奖励9项、其他权力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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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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