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杨二妹肥肠汤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013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杨二妹肥肠汤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013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013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杨二妹肥肠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3X94R1R

经营者:杜*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0****2392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翠园街100、102号

2024年11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泡红椒(酱腌菜)”进行抽检,并于2024年12月06日出具检验报告,产品名称:“泡红椒(酱腌菜)”(检验报告编号:CMIT*********F),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791g/kg, 标准指标为≤0.1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翠园街100、102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杨二妹肥肠汤店进行执法检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45*****688******)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5提1月7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泡红椒(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791g/kg, 标准指标为≤0.1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行腌制好的泡红椒用作调料加入食品,未单独对顾客进行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截止2024年12月0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泡红椒已无库存。当事人按传统经验进行配制制作泡红椒,自身没有检测能力,导致出现腌制的泡辣椒二氧化硫超标的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食品抽样并进行检验的客观事实。

4、《询问笔录》1份、食品采购台账1页,供应商证照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客观事实。

2024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人事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5】0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非主观故意违法,给予当事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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