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之四1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之四1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破1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16日,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蓉
书 记 员 王晓莉
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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