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之四1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之四1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破1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16日,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蓉

书 记 员 王晓莉

附:《四川国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绵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认可 财产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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