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贵德县贵黄清食品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秀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0******B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河阴镇纵三路北延伸段商住楼一楼
2024年9月2日你公司在参与“2024年贵德县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佳荣公招(服务)2024-083)包16投标时,涉嫌串通投标。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在上述项目中与贵德县老陕生活配送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串通投标。上述事实有2024年贵德县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公告、调查(询问)笔录、委托办理投标事宜人微信截图等证据为凭。
2025 年1 月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政财采〔2025〕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财政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9100元(*******×5‰=9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94.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县域内各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德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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