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医罚〔2025〕13号
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医罚〔2025〕13号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合东卫医罚〔2025〕13号 被处罚人:肥东仁爱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7UER8R;法定代表人:刘*;住所:肥东经济开发区桥头集路西横大路北4幢仁爱医院;联系电话:0551-625***90 你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导出患者彭*玉、郑*凤、朱*粹空腹血糖测试结果与住院病历中检验报告单显示的空腹血糖值不符,存在人为改动病人检验报告单空腹血糖值。 以上事实有1.肥东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肥东仁爱医院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5页、2.《现场笔录》(编号:202*****154435*****701)1份2页、3.肥东仁爱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4.肥东仁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页、5.肥东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肥东仁爱医院相关证据材料的函》复印件1份50页、6.左*晓的医院员工离职手续表复印件1份1页、7.黄*闻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4日)1份3页、8.黄*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9.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0.《仁爱医院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1份5页、11.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供相关材料及配合调查的通知》1份1页、12.左*晓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1份3页、13.左*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4.洪*海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1份2页、15.洪*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6.高*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8日)1份3页为证。 肥东仁爱医院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给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 (转下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现决定予以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左*晓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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