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自然人宋鹏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医精神病

申请宣告自然人宋鹏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医精神病

1、案件编号:(2025)潞法诉前鉴字第11号

2、鉴定事项:对被申请人宋鹏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信息平台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4、报名时间:2025.1.23—2025.1.27

5、联系人:张亦弛 0355-*******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治市,潞州区,长治,0355-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能力 法医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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