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自然人宋鹏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医精神病
申请宣告自然人宋鹏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医精神病
1、案件编号:(2025)潞法诉前鉴字第11号
2、鉴定事项:对被申请人宋鹏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信息平台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4、报名时间:2025.1.23—2025.1.27
5、联系人:张亦弛 0355-*******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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