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 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14 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5 年 1 月 8 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征收范围
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民新社区、环翠街道城西社区,具体 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 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3 个
月内, 以转账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 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 政府关于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黔府用地函〔2025〕14 号)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 60 日内向 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 日
附件1:征地范围图.pdf
附件2
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规定,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县域发展实际,根据土地现状 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镇 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民新社区、环翠街道城西社区,征收具体范 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 积 5.9745 顷(耕地 1.2564 公顷<水田 0.7927 公顷、旱地 0.4637 公顷>、园地 3.3973 公顷、林地 0.3468 公顷、草地 0.8025 公顷、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123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477 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提高我县教学质量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四、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补偿给所有权人。 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 号)及《安 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府函〔2023〕19 号)公布实施的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执行,其中:耕地 ***** 元/亩,其他农用地 ***** 元/亩、 建设用地 ***** 元/亩、未利用地 8680 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的通知》(镇府发〔2024〕3 号)执行。
3.一次性奖励资金。在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对积 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被征地农户进行奖励。标准为:每征收 1 亩耕地,给予被征地农户一次性奖励资金 ***** 元。
五、安置对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农村村民住宅、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六、安置方式: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按照本方案第四项中第 2 点所列“补偿标 准”一次性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规定将社保资金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专户,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按照我县现行的有关被征地农民 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公告,公告期 30 日。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 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之日起 3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白马湖街道 办事处、环翠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主体为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为白马湖街 道办事处、环翠街道街道办事处。
本次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白马湖街道办事处、环翠街道办 事处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的, 白马湖街道办事处、环翠街道办事处应与房屋所有权人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 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 置决定。
十、本方案由镇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白马湖街道办事处、 环翠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印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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