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龙眼”、“胡萝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龙眼”、“胡萝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3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4-10-3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11-08),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2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以180元/件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茂宇水果批发部采购龙眼共1件用于销售,每件24斤,售价10.6元/斤;11月8日,以2.3元/斤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红胜蔬菜销售中心采购胡萝卜共20斤用于销售,售价2.28元/斤,因胡萝卜为促销食品,故售价低于进价。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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