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关于发布实施《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对《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划》将于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24日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管理所(市场部)、稽查大队,机关各部(室):
现将《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22日
(主动公开)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蔡甸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根据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不同,零售点分为卷烟零售点和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六条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以辖区范围内历史平均零售点数量为参考,结合现有的零售点数量,综合考虑辖区的年销售量、收入水平、市场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数量指导数。
第七条 武汉市蔡甸区草专卖局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上限后没有办证指标的,根据提交排队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八)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十)经营场所受安全因素影响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以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十五)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本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以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为标准,划分出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
本区内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属于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其他区域属于一般区域市场单元。一般区域市场单元按照行政街道、乡、管委会进行设置。
第十条 本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所属市场单元的数量标准。
一般区域、特殊区域市场单元详见《武汉市蔡甸区卷烟零售点区域划分范围和数量指标公示表》。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不满三年的退役军人;
(三)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且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数量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二)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后6个月以内,另行择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市场单元区域)。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
(一)烈士遗属;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1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他应给予重点扶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人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未持有使用优惠政策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具有雪茄烟储存保管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参照零售点指导数的确定方式,设定本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导数。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卷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所处市场单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公示本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和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提示等工作,科学引导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和“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外部有醒目的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有专门用于烟草制品展卖的设施。
“独立的”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两者在物理空间上的相互分离,不能出现可相互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行政审核部门依法认定的,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小学校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入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间距和间距测量、认定方法按照《武汉市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涉排队轮候管理应按照《蔡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以武汉市商务局和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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