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执法领域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民教股、培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民教股、培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4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培管股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6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培管股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7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民教股、培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9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10 | 对违法、违规颁发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培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11 | 对幼儿园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12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培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3 | 对职业学校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民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14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综治股、校车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5 | 对非法顶替本人或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 教育 | 基教股、民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