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招标公告
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招标公告
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A320*****420***** | 项目名称 | 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 | ||||||||||||||||||||||||||||||||||||||||||||||||||||||||||||||||||||||||||||||||||||||||||||||||||||||||||||||||||||||||||||||||||||||||||||||||
标段编号 | A320*****420*****002001 | 标段名称 |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标段具体信息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报名地点 | |||||||||||||||||||||||||||||||||||||||||||||||||||||||||||||||||||||||||||||||||||||||||||||||||||||||||||||||||||||||||||||||||||||||||||||||||||
公告发布日期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1月24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2月24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 2.1.2建设规模: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是在原有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共包括四大路面沥青类产品: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项目位于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原有一期工程南侧进行扩建,规划用地约49.3亩。 2.1.3合同估算价:约8180万元。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拟建设的长寿命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丙)、生产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车间、环氧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的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类沥青罐及其配套设施的采购、制造、安装,与一期项目的衔接,以及厂区配套系统等。消防设施、导热油系统、空压系统、初期雨水/事故水池、废气处理设施及生产办公设施等仍然依托生产区现有设施。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800万元的工业厂房工程施工项目。 ⑴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⑵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 ⑶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⑷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标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⑸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还须提供业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⑹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4.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3 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4 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2月24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2月25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联合体协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长江镇滨江路2号 联 系 人:黄河 电 话:137*****97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跃龙路国际大厦四楼416室 联 系 人:王普瑞、张贤玉 电 话:180*****396、0513-******** 2025年1月24日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地址 | 联系人 | ||||||||||||||||||||||||||||||||||||||||||||||||||||||||||||||||||||||||||||||||||||||||||||||||||||||||||||||||||||||||||||||||||||||||||||||||||
传真 | 电话 | ||||||||||||||||||||||||||||||||||||||||||||||||||||||||||||||||||||||||||||||||||||||||||||||||||||||||||||||||||||||||||||||||||||||||||||||||||
邮编 | E-mail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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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特殊公告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 2.1.2建设规模: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是在原有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共包括四大路面沥青类产品: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项目位于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原有一期工程南侧进行扩建,规划用地约49.3亩。 2.1.3合同估算价:约8180万元。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拟建设的长寿命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丙)、生产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车间、环氧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的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类沥青罐及其配套设施的采购、制造、安装,与一期项目的衔接,以及厂区配套系统等。消防设施、导热油系统、空压系统、初期雨水/事故水池、废气处理设施及生产办公设施等仍然依托生产区现有设施。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800万元的工业厂房工程施工项目。 ⑴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⑵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 ⑶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⑷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标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⑸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还须提供业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⑹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4.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3 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4 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2月24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2月25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联合体协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长江镇滨江路2号 联 系 人:黄河 电 话:137*****97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跃龙路国际大厦四楼416室 联 系 人:王普瑞、张贤玉 电 话:180*****396、0513-******** 2025年1月24日 |
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A320*****420***** | 项目名称 | 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 | ||
标段编号 | A320*****420*****002001 | 标段名称 |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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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1月24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2月24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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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 2.1.2建设规模: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是在原有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共包括四大路面沥青类产品: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项目位于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原有一期工程南侧进行扩建,规划用地约49.3亩。 2.1.3合同估算价:约8180万元。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拟建设的长寿命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丙)、生产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车间、环氧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的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类沥青罐及其配套设施的采购、制造、安装,与一期项目的衔接,以及厂区配套系统等。消防设施、导热油系统、空压系统、初期雨水/事故水池、废气处理设施及生产办公设施等仍然依托生产区现有设施。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800万元的工业厂房工程施工项目。 ⑴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⑵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 ⑶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⑷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标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⑸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还须提供业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⑹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4.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3 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4 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2月24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2月25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联合体协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长江镇滨江路2号 联 系 人:黄河 电 话:137*****97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跃龙路国际大厦四楼416室 联 系 人:王普瑞、张贤玉 电 话:180*****396、0513-******** 2025年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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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公告 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 2.1.2建设规模: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道路沥青材料扩建项目是在原有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共包括四大路面沥青类产品: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项目位于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于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原有一期工程南侧进行扩建,规划用地约49.3亩。 2.1.3合同估算价:约8180万元。 2.1.4工期要求:36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江苏南通如皋长江镇新材料产业园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预留用地拟建设的长寿命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丙)、生产天然沥青基长寿命路面沥青材料车间、环氧沥青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生产功能型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专精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无机类路面沥青材料系列产品生产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的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类沥青罐及其配套设施的采购、制造、安装,与一期项目的衔接,以及厂区配套系统等。消防设施、导热油系统、空压系统、初期雨水/事故水池、废气处理设施及生产办公设施等仍然依托生产区现有设施。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800万元的工业厂房工程施工项目。 ⑴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⑵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 ⑶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⑷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指标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⑸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及工程类型,还须提供业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⑹联合体投标的,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4.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3 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4 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2月24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2月25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3~3.4.4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此项要求)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联合体协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苏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长江镇滨江路2号 联 系 人:黄河 电 话:137*****97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骏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跃龙路国际大厦四楼416室 联 系 人:王普瑞、张贤玉 电 话:180*****396、0513-******** 2025年1月24日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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