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
*****BJ
*******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大兴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25.0% 拟募集资金金额 不低于
*****.0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1个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2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3-20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增加融资方在主要业务方向上的投入,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满足未来业务拓展需要。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是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75%,新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5%。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并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相关附件 附件: 保密承诺函.pdf 融资方情况 名称 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芦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周绪凯 成立日期 1993-11-18 注册资本
*****.
******万元 实收资本
*****.
******万元 经营范围 生产、批发润滑油、润滑脂、不冻液、石油化工产品、刹车油、汽车专用养护、清洗用品;开发润滑油、润滑脂、不冻液、石油化工产品、刹车油、汽车专用养护、清洗用品;电脑平面设计;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润滑油、润滑脂、刹车油、不冻液、基础油(包括150SN、150N、230N、250N、70N、150BS、500SN、600SN、600N、500N)、添加剂、汽车专用养护、清洗用品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批发(前述佣金代理和批发仅限与国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发车用尿素、汽车尾气处理材料、大气环保材料、玻璃水、电动车电池、纺织、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通讯设备及辅助设备、汽车用品、摩托车及零配件;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个数 1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上海西力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资产总计
******.78
******.54
******.89 负债总计
******.79
*****.19
*****.50 所有者权益
******.99
******.35
******.39 营业收入
******.43
******.36
******.00 净利润 3812.64 -6335.03 -
*****.3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日期 2024-09-30 资产总计
******.68 负债总计
******.48 所有者权益
******.19 营业收入
******.66 净利润 8072.71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全部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本次不涉及非公开增资的情况。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不低于75%,仍持有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5、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投资金额0.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其基金管理人须按上述规定完成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书面承诺由其指定主体代为缴纳保证金,且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将在完成基金备案后签署增资协议。 2、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规模或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须在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00之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的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后,可以根据增资协议约定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或由意向投资方全额缴纳增资价款后,全额无息退回原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及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 4、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投资方需以货币方式(人民币)进行出资,一次性支付投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 5、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业绩承诺等要求。 6、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得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7、意向投资方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扣除其或其指定主体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8、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9、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并全面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 (2)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附生效条件),并将增资协议提交融资方原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情形,本方的直接股东或直接持有本方权益的合伙人,及本方经逐层向上穿透后的间接股东或间接持有本方权益的合伙人亦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基金或任何结构化安排。 若本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本方承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并向融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本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本方承诺本方基金管理人已按上述规定完成登记并向融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本方书面承诺由指定主体代为缴纳保证金,且本方书面承诺将在完成基金备案后签署增资协议。 (4)本方承诺本方及本方基金管理人(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本方承诺本方近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自身在经营期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4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5)本方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参与本次增资符合本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向等相关约定。如本方被确认为投资方,本方同意按照融资方要求配合融资方原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程序,配合提供或出具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同意并接受融资方有权对本方最终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6)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由本方或本方指定主体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及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本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本方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或本方指定主体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挂牌,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本方同意融资方可根据需要对本方及基金管理人(如有)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本方提供相关材料,本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融资方进行核实和确认。 (8)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不会导致融资方原股东丧失其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若本次增资构成融资方原股东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方同意配合融资方原股东完成相关的证券监管审核及信息披露事项。 (9)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业绩对赌、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 (10)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投资金额的0.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不低于
*****元。 保证金设置 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拟投资金额的30%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由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名合格意向投资方且投资金额和拟新增注册资本对应持股比例满足信息披露要求,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如征集到2名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资产状况、盈利状况、对外融资能力、公司治理等。 (3)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4)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提供业务开展所在地政府扶持和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优先。 项目联系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孙经理 联系电话:010-
******** 电子邮件:sysun@cbex.com.cn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