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石桐村石塘、虎头岗、白鹤岗联一、梗岗、氹仔经济合作社,北坑村白坟、新联、坑坝、新兴、明月、横路、青菜岗一、青菜岗二、新屋、上北、下北、红墩一、红墩二、红墩三、新田、福兴、石坎经济合作社,金门村榄一、榄二、榄三经济合作社,北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7.19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216.16亩(其中耕地6.89亩、园地112.14亩、林地88.59亩、草地1.72亩、其他农用地6.82亩)、建设用地21.03亩,征地范围详见位置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目的
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四、征收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1.4万元/亩。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安置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宅基地或货币补偿安置,任选其一:
(一)实行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安置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征收单位应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为每人每月300元,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
(二)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每户一次性支付12万元,不再支付其它补偿费用。
七、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 号)等相关规定,按耕地4.5万元/亩、园地3.465万元/亩、草地3.465万元/亩、林地2.07万元/亩、养殖水面4.6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3.465万元/亩、未利用地1.8万元/亩、建设用地4.5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八、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九、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太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太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位置图
2.省道S354线清新太和至三坑段改建工程项目(太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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