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金源分公司煤粉炉耦合生物质直燃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合肥热电金源分公司煤粉炉耦合生物质直燃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热电金源分公司煤粉炉耦合生物质直燃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金源分公司煤粉炉耦合生物质直燃二氧化碳减排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GZ*****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3条“②第2类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的火力发电生物质掺烧改造工程(或新建生物质锅炉项目)设计业绩”,生物质项目设计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不符合实际市场情况,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②第2类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备单台锅炉不低于120t/h的火力发电生物质掺烧改造工程(或新建生物质锅炉项目)设计业绩”?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8.1条“开标时间:2025年2月12日10时00分”,请问:鉴于中间有中国最隆重的春节(法定假日8天),是否可以延期,修改为“开标时间:2025年2月20日10时00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4)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30%;”;
现修改为: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方须满足3.1.1(1)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方须满足3.1.1(2)施工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4)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30%;”。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2025年1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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