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峨财采函〔2025〕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峨财采函〔2025〕5号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2024年峨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新设备应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被投诉人1: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办名山路东段710号
被投诉人2:峨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名山东路东段8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102房自编A一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6日,峨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024年峨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新设备应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240*****)采购公告,2024年12月16日组织开标评审,2024年12月1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没有明确检测报告必须“具有CMA标识”且检测检验项目是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判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资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峨眉山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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