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东成淑爱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儋州那大乐卖特百货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儋州那大乐卖特伏波东百货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东成淑爱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涉案胡萝卜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进行召回,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东成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行5、6号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胡萝卜3.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单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6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胡萝卜,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胡萝卜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1元。
(二)儋州那大乐卖特百货超市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对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5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恒大名都一期社区底商(27-33)111铺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从海南腾鸿生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黄豆芽6kg,购进价格为2元/kg,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96元/kg。2024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12月3日,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3.76元,违法所得23.76元。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儋州那大乐卖特伏波东百货超市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0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3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从海南腾鸿生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黄豆芽4.5kg,购进价格为2元/kg,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16元/kg。2024年10月3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12月3日,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3.22元,违法所得23.22元。 ????????????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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