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某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被罚款1.5万元

案例警示|某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被罚款1.5万元

近日,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现予以曝光。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我县正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某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问题线索,经现场调查核实,该项目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后,仍然继续土石方作业,挖掘作业面积20平方米。

二、处置过程

2024年12月26日,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并向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1月3日对其立案调查,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5年1月6日,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并制作笔录,查实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中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后,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公司此类违法行为系初次,存在零星实施的工地土石方挖掘湿化作业面积小、已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等情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该公司具备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经综合考量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中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案件点评

每个单位都应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不能突破环境保护法律底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石方 工地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