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佑龙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肥东县佑龙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肥东县佑龙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肥东县佑龙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QDYH4XL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蓄电池充电器,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8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21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