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9XNN8R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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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销售 产品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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