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天易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天易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易(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仲社管监决字〔2024〕第C21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16名工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请你单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该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场签收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仲社管监决字〔2024〕第C21号)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惠仲社管监决字〔2024〕第C21号
被告知人:中天易(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我局接报有工人投诉称你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万维科技园项目施工中,拖欠易守亮、张俊等共计16名工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2024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C0333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内一次性足额支付易守亮、张俊等共计16名工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整改。
2024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仲社管监告字 [2024]第C2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承包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
处理依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中天易(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易守亮、张俊等共计16名工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唐柱添,电话:0752-*******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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