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责任科室
1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在网站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6、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 水环境办
3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危废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危废转移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危废转移许可; 
3、擅自取消或停止危废转移许可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危废转移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行政许可及污染防治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危废转移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 生态办
4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 水环境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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