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司罚决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司罚决字〔2025〕1号
被处罚人:李xx,男,汉族,执业证号:134*****910******,原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执业于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
根据定远县纪委监委移交的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李xx涉嫌违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李xx在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违规代理原任职定远县人民法院案件,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有关事实有定远县纪委监委移送材料、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李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零叁佰(*****)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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