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推动规范守信经营,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科学、民主、公开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2月14日(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的,以联系人签收日期为准;信函封面及邮件主题请注明“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字样)。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20号
联 系 人:邵女士
联系电话:022-********
电子邮箱:shaoxin@tjtobacco.cn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2月5日
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烟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是指各区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守信、约束失信、宽严相济、保护权益,数字赋能、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信用监管工作开展,负责制定完善信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设信用化基础设施,开展零售市场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治理和共享工作。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开展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定、修复和申诉处理,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效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
第二章 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
第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经营的意愿,以纸质或电子材料形式,向监管部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作出守法守规承诺和守信守约承诺,自愿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在开展信用监管、行政许可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签订并履行信用承诺。
第七条 信用承诺格式文本由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如实记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情况,实施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并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利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办证入口等途径广泛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信用治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放心消费的经营环境。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守法守规情况,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按照《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划分。根据守信经营等情况,A级零售市场主体应当细分为AAA、AA、A三个信用等级。
《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订和修订。
第十一条 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应当由各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完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全面及时获取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第十二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B、C、D级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B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3个月,C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6个月,D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影响期限未满,又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零售市场主体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信用等级及影响期限,对其信用等级就低等级评定,影响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变更告知机制。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内容应包含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
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B、C、D级信用等级后,对应影响期限届满,且完全履行罚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信用等级恢复至A级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依申请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恢复至A级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申请修复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后满2个月,被评定为C级后满3个月,被评定为D级后满6个月;
(二)影响期限内未再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五)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市场主体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向未成年人售烟等特定严重违法情形的,或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予提前修复。
第十九条 对零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和依据。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异议申诉,是指零售市场主体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自收到信用等级变更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告知当事人核查结果。经核查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严格限定信用等级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人为随意调整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建立等级修复前实地核查、等级修复后检查复核机制,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规范有效。
第五章 分级管理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办证入口等渠道,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办理时开展诚信教育,提高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开展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时,可以将接受诚信教育的情况作为修复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组织新准入和既存零售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将公开信用承诺作为初始信用等级评定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具体内容、签订方式、公示渠道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行动等监管活动,建立健全基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选监管对象的重要依据,对A级及以上市场主体一般每年最多检查一次,对 B、C、D级市场主体应当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应用APCD(分析、计划、检查、处理)工作法,将信用等级、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特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析,强化高风险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加大B、C、D级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对B级市场主体,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C级市场主体,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对D级市场主体,每月至少检查1次。通过APCD工作法筛选的检查对象不受信用分级检查频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零售市场主体整体信用状况开展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检查。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将评估验证有关单位零售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加强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区域的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第二十九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用等级在许可管理的应用,在许可延续审批环节,可以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一般给予三到五年的有效期;对B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C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D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延续时,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考涉烟违法案件行为的性质、情节,适当缩短许可证有效期。
第六章 信用信息协同应用
第三十条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对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共享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息信息,逐步将烟草行业信用建设融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信用等级多场景应用方式,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信用治理,营造安全放心的烟草消费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评定结果的应用,推动开展市场性激励和约束。在客户分档、选点投放、终端建设、营销活动等方面,对 A级以上市场主体予以积极扶持。对B、C、D级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在客户分档、新品选点、终端建设等方面予以约束。
第三十二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内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评定与应用情况作为商业企业内管检查内容,监督提高规范经营水平。
第七章 信用数据治理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区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托全国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信用监管工作所需内外部数据的归集、治理和共享。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信息应当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全国统一营销管理平台保持实时同步,确保两平台数据标准一致、互通共享,保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市、区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托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加强对信用监管规则应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信用监管工作成效、信用协同应用情况的验证和监督。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应当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布情况,督促各单位提高零售市场监管水平。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开展专卖执法人员工作效能评估,确保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全面采集信用等级评定数据。
第三十五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汇集零售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明确信用等级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开展专卖执法人员工作效能评估,确保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全面采集信用等级评定数据。
第三十七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信用修复申请或者异议申诉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不含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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