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应当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二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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