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叶保书等3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叶保书等3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经调查核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那卡村民委员会竜树脚村民小组叶保书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1)、叶保明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叶祥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2)3本经营权证内登记的竜树脚地和山神庙地块,发包和补发程序不合法,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政策,属于错误登记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确权登记为叶保书、叶保明、叶祥3户农户的承包耕地。
为纠正错误,切实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那卡村叶保书 叶保明 叶祥3户农户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威政发〔2024〕62号),并于2024年12月20日书面告知叶保书、叶保明、叶祥3户申请办理注销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2)3本证书手续,但叶保书、叶保明、叶祥3户在通知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拒绝向有关部门交回证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依法注销叶保书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1)、叶保明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叶祥户持有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编号01-******-2)。上述3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标签: 注销叶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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