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3、决定责任:(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具体办理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到位; 3、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没有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没有做出适当解释。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流程图(见附件)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申请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德;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4、已通过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七、申请材料

1、《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登录安徽会计网“考试合格申请发放证书”系统填写并打印);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登录安徽会计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打印);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决定证件

身份证以及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十一、年检要求

无需年检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监督方式

(一)服务单位: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5-******* (县财政局会计股)

监督电话:0555-*******

(二)廉政风险点(见附件)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3、决定责任:(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具体办理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到位; 3、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没有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没有做出适当解释。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流程图(见附件)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申请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德;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4、已通过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七、申请材料

1、《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登录安徽会计网“考试合格申请发放证书”系统填写并打印);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登录安徽会计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打印);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决定证件

身份证以及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十一、年检要求

无需年检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监督方式

(一)服务单位: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555-******* (县财政局会计股)

监督电话:0555-*******

(二)廉政风险点(见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代理记账 行政审批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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