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升我市殡葬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局拟订《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列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向社会公布,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怀化市民政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4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7:30
邮箱:**********@qq.com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德善路568号市民政局312办公室
邮编:******
附件:《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殡葬价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和监督殡葬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与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科学做好殡葬用地规划保障,全力维护殡葬用地秩序;公安部门负责对殡葬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殡葬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城区及人口集中的建制镇范围内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余各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条【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殡葬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接运、火化服务免费所需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区域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划定,确定火葬区和非火葬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应当集中治丧的区域范围和禁葬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遗体接运和火化】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遗体接运和火化服务活动,但有运送条件的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运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信息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或个人倒卖死者及其亲属信息。
第六条【三沿六区的管理】
“三沿六区”内已有坟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台账,采取迁改结合、稳妥有序、分类推进的方式整治,禁止重建或修复。
鼓励“三沿六区”内已有坟墓迁入公墓或者进行生态处理。
第七条 【非火葬区埋葬和坟墓管理】
非火葬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改革土葬方法。
允许土葬的地区,其遗体应当在当地约定俗成的墓葬区或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商确定的地点埋葬。新建坟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硬化,不留坟头。
禁止为未死亡人员预先修建坟墓。
禁止把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八条?【殡葬服务费用】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惠民政策、监督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性消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第九条【丧事活动管理】?城区和乡镇集中区公民死亡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推行文明节俭治丧。
提倡治丧时间不超过三日。
禁止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时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城区、乡镇集中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或者占用道路搭设灵棚,禁止播放、吹奏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高音或哀乐。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扎祭祀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白事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组织,引导成员依法依规丧葬。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白事理事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其宣传引导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生态安葬】 提倡以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鼓励不留骨灰、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为实行生态安葬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祭扫场所,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建立纪念园。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平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六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劝导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八)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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