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关于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移送的(2025)苏1002破3号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该案件属于普通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机构中随机确定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账户开设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管理人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件属于普通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5年2月17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zglsfjd@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破产管理人。

以上案件指定管理人摇号时间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地址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司法摇号室,请以上案件当事人及报名机构准时参加。

邮寄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545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

扬州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0514-********

监督电话: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政治部:0514-********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处:0514-********

附件1: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2月7日

附件1: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机构简介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工作方案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公告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未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案件所处阶段

审理法院

是否系重大案件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备注

已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结案方式

审理法院

备注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公告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扬州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99号八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徐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文,江苏谅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月,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扬州庭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新扬泰路(江苏恒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 申请清算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新扬泰路(江苏恒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登记状态存续。本院(2023)苏1002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2024)苏1002执15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被申请人涉案债务标的额达******.28元。被申请人名下资产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

,江苏,扬州市,广陵区,扬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管理人 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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