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采决〔2024〕3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万财采决〔2024〕33号
一、项目编号:N511*****230*****
二、项目名称:设施设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安博远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51号
被投诉人:万源市第三小学,住所地: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办事处银铁社区铁中巷1号
采购代理机构:万源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河西政务大楼7楼
四、基本情况:广安博远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万源市第三小学于2024年3月5日就《设施设备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23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带▲号项采购的众多标的,要求提供无任何国家标准规范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评审依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部分采购标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界面截图等作为评分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厨房灭火系统的技术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低噪音排烟风柜技术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源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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