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贵阳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贵阳市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相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贵阳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3月10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贵阳市大数据局数字应用处。

附件:《贵阳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联系人:龙涵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dsjjyytgc@guiyang.gov.cn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贵阳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推动贵阳市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相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服务是指依托贵阳市市级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为用户单位部署和运行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云服务,包括云计算(ECS、GPU、BMS 等)、云存储(DISK、OSS等)、云数据库(RDS、DRDS 等)、云网络 (EIP、SLB等)等资源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所使用的政务云服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宜使用政务云服务的除外。贵阳市各级各部门建设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依托政务云平台开展部署和运行。

  政务信息系统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2021)相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级政务云服务的统筹管理,负责市级政务云服务(以下简称“政务云服务”)的政策制定、申请审核、资源调整,对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政务云服务统一开展采购、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等工作。

  贵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是部门政务云服务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统筹本部门政务云服务的需求申请、优化管理、安全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评价等工作。

  市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在市大数据局指导下,具体做好政务云服务申请受理及审核、资源调整,对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政务云服务统一开展费用核算、安全监督等相关工作。

  政务云服务商是指经政府采购确定的政务云服务供应商,政务云服务商提供的政务云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并按照服务采购内容及要求做好政务云平台运维保障、政务云服务使用监测、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使用原则。政务云服务按照“整合使用、按需申请、集约高效、保障合理、避免浪费”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市级使用管理

  第六条服务申请。市级用户单位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或政务数据应用实际需求,向市大数据局提出政务云服务使用申请。并提供政务云服务申请及服务需求测算依据等相关材料。

  政务云服务申请开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需求申请表、资源清单、项目实施方案、合同、验收意见(或成品软件部署环境要求)等。

  第七条审核开通。市大数据局对用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政务云服务商5个工作日内开通云服务。纳入市级政务云服务统筹保障(以下简称“市级统筹保障”)的,以用户单位、政务云服务商共同确认的服务正式开通日期为计费起始时间。不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计费时间由用户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协商确定。

  对于首次在市级政务云部署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可免费使用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测试云资源用于政务信息系统部署测试,到期后自动停止服务,确需延长测试时间的,由用户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自行协商。

  第八条对外发布。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政务信息系统在正式上线发布前,用户单位应完成系统测试以及等级保护测评、密码测评等相关系统安全评估工作并安装云资源监控插件。

  第九条服务变更。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核通过的内容使用政务云服务,严禁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政务云服务的,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由用户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的,政务云服务商在接到资源变更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反馈用户单位和市大数据局。不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服务变更由用户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自行协商。

  变更产生新增服务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或变更后的新增服务费用超过原服务费用30%的,原则上应由用户单位编制云服务调整方案并充分论证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律性、周期性较强的服务变更仅需首次变更论证。

  第十条资源优化。用户单位应及时主动对本部门使用情况不合理的政务云服务进行优化调整。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做好云服务使用实时监测,对使用情况不合理且用户单位未及时优化的政务云服务,由政务云服务商及时向用户单位提出优化建议并同步报市大数据局。用户单位应在收到优化建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化调整。政务云服务商配合用户单位做好优化调整工作,并及时将优化调整结果报市大数据局。

  用户单位认为优化建议不合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大数据局提交意见说明,必要时应提供专家或第三方论证意见作为支撑。超期未完成调整、无故不调整或意见说明理由不充分且不进行调整的,相关政务云服务费用不再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由用户单位同政务云服务商自行结算。政务云服务商每月将政务云资源优化总体情况报市大数据局。

  第十一条退出使用。用户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应及时提交政务云服务退出申请,在收到退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政务云服务商配合用户单位完成数据迁移备份,释放云资源,终止相关服务,停止计费,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备。

  第十二条临时服务。因国家、省、市重大工作安排需要紧急或临时使用政务云服务并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由用户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意后,市大数据局通知政务云服务商开通政务云服务并纳入市级统筹保障。其余临时服务由用户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自行协商。

  临时服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终止服务,释放云资源,避免浪费。

  第三章市级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保障。市大数据局每年7月开展下一年度政务云服务需求收集工作,经审核符合政务云服务统筹保障的,由市大数据局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采购实施、统一费用结算,统一服务评价,年度政务云资源统筹保障预算安排至市大数据局部门预算。

  处于运维期且资产归属于用户单位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所需政务云服务可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由市大数据局根据用户单位申请审核情况统一申报预算。未进入运维期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以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所需的云服务费用应包含在系统项目实施费用中。

  本办法印发前,已处于实施期的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相关项目实施费用中未能包含项目全周期政务云服务费用的,系统完成技术验收后的政务云服务费用在项目实施费用中不足部分,可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由市大数据局根据用户单位申请审核情况统一申报预算。

  不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政务云服务费用由用户单位负责保障。鼓励用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按程序合理合规利用自有资金,统筹可用于政务系统建设、运行使用的专项资金等,用于政务系统所需政务云服务采购。

  第十四条服务采购。市大数据局根据政务云统筹保障规模和预算安排,统一采购纳入统筹保障的政务云服务。不纳入市级统筹保障的,所需政务云服务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计费原则。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采购合同的计价方式和服务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计费起始时间原则上以政务云服务实际开通时间为准,按年度为计费周期。

  因政务云平台升级优化等原因实施的系统迁移,迁移过程中新、老节点产生的政务云服务费用政务云服务商不得重复计算,迁移完成后,以用户单位确认的迁移完成时间作为老节点政务云服务计费结止时间和新节点政务云服务计费起始时间。因用户单位业务需要实施的系统迁移,新、老节点政务云服务并行计费周期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超过60个自然日的,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老节点政务云服务费。

  第十六条费用结算。市级政务云统筹保障服务原则上以年度为结算周期。服务到期后,市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对账单中的用户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服务优化、费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年度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绩效管理。政务云服务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服务采购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执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安排的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原则。政务云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权责。市大数据局负责政务云平台层面安全监管,督促政务云服务商开展平台安全巡检、安全环境评估、安全性能加固等工作,持续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用户单位负责本部门所有部署在政务云平台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管理,做好本单位上云政务信息系统的等保测评、商用密码测评和软件测评及对应安全风险整改工作,签订上云安全承诺书。

  政务云服务商应按照国家、省、贵阳市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负责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为用户单位提供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威胁检测、安全检查等服务,并根据用户单位系统安全等级和需求,负责平台层面的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强化应用和数据安全防护,协助用户单位开展政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安全。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应制定政务云服务安全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配合做好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政务云服务商应做好政务云平台安全监测和防御工作,保护政务云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用户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及必要的技术防护手段,不得部署和使用非法软件工具等进行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上云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政务数据涉及商业密码、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安全责任。用户单位擅自变更政务云服务用途,部署不符合申请范围的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发生系统安全事故,影响政务云平台整体使用安全的,相关责任由用户单位承担。政务云服务商未经政务云服务审批擅自为不满足政务云使用条件的系统开通政务云资源部署使用,相关责任由政务云服务商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政务云服务商和用户单位应接受大数据、财政、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政务云服务运行、使用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四条服务整改。服务整改。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送至市大数据局。

  (一)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要求的;

  (二)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云服务工作反馈、资料提交的;

  (三)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擅自改变政务云服务使用用途影响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不按要求做好政务云服务安全保障的,未按要求安装云服务运行监控插件或私自卸载插件的;

  (五)政务云服务商未按要求提供政务云服务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属政务云服务商问题的,暂缓结算云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按照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服务。属用户单位问题的,暂停市级政务云服务,并影响后续政务云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估。市大数据局应适时组织对政务云平台开展使用和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云服务稳定、安全、可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县)及开发区政务云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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