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聚氯化铝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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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聚氯化铝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欢迎国内合格投标人对该招标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编号:FJXH-GK-2025-001

2.招标内容、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招标项目一览表和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同包1:

3.1.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制造商,须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提供2023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2024年以来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不论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无效”)和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投标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证明。

3.3.投标人应提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4.投标人应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3.5.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6.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3.8.其他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由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并确保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在本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合法有效,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采购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

合同包2:

3.1.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制造商或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提供2023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2024年以来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不论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无效”)和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投标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证明。

3.3.投标人应提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4.投标人应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3.5.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6.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3.8.其他要求:

(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所投货物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由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并确保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在本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合法有效,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30%违约金。

(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应提供投标货物所需的运输能力证明材料(散装运输:槽车);投标人须承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根据交警部门需要及时办理并取得运输车辆通行证。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文件获取时间:凡愿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于2025年 2 月 8 日至 2025年 2 月 14 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获取文件。

4.2文件获取方式:

(1)现场报名,直接到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6号永富楼2层】购买招标文件。

(2)通过邮箱报名(报名邮箱:********%EF%BC%8C%E8%8E%B7%E5%8F%96%E6%8A%A5%E5%90%8D%E6%9D%90%E6%96%99%EF%BC%8C%E6%8A%A5%E5%90%8D%E6%9D%90%E6%96%99%E6%97%A0%E8%AF%AF%E5%90%8E%E6%96%B9%E8%83%BD%E8%8E%B7%E5%8F%96%E7%A3%8B%E5%95%86%E6%96%87%E4%BB%B6%E3%80%82">fjsxhzb@126.com),邮箱报名的需提前联系0591-********,获取报名材料,报名材料无误后方能获取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和招标文件电子档售价为200元人民币/本,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费用缴交收款账户:

开户名: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帐 号: 350*****000*********

5.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同包1:综合评分法;合同包2:最低评标价法。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合同包1:人民币*****.00元;合同包2:人民币*****.00元。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注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可以简写)

账户名称: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支行

账 号:591*****7410363

7.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25年 2 月 28 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前送至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6号永富楼2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8.开标时间、地点:2025年 2 月 28 日上午9:30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6号永富楼2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公开开标。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信息在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https://ygcg.fjcqjy.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福州水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

联系人:林工

电 话:0591-********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6号永富楼2层

联系人:毛晓露

电话:0591-********

传真: 0591-********


附:招标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技术

要求

规格型号

预估数量(吨)

含税单价最高限价(元)

合同包含税总价最高限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1

1-1

聚氯化铝(固体)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Al2O3≥29%

1200

3060.00

*******.00

*****.00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技术

要求

规格型号

预估数量(吨)

含税单价最高限价(元)

合同包含税总价最高限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2

2-1

聚氯化铝(液体)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Al2O3>10%

3300

800.00

*******.00

*****.00

注:

合同包1:

1、供货期: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双方按照实际采购数量并结合合同单价,按实结算。

(2)本项目供货期内合同供货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80%,则合同供货期自动顺延3个月;若在合同顺延的供货期内,合同供货规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80%,合同供货期再自动顺延3个月。合同供货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合同供货期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实际供货规模可在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基础上增幅不超过20%,实际供货规模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120%时,无论合同供货期是否届满,招标人终止采购。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交货地点:分别为东区水厂、西区水厂、北区水厂、东南区水厂、飞凤山水厂、城门水厂、柯坪水厂、桂湖水厂以及招标人指定地点。

3、交货时间:按实际需要分批次供货,每批次自通知之日起120小时内交货,招标人因实际需要,需变更货物交货期或交货地点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现场负责人签署确认;招标人不得更改已确定的当月实际到货数量,中标人不得拒到货或延迟到货。

4、供货要求: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结合生产规模及生产需要分批次供货,供货时间为工作日9:00-16:00,且每批次供货量一般为5吨,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需要安排相应车辆进行运输供货;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因实际需要调整供货数量、时间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要求执行,并对此谅解且不追究责任。提醒各投标人应理性评估运输成本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4、付款方式:

4.1本项目货物交货付款。采用分批次供货、分批次付款的结算方式。货物经招标人质量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付款申请材料后30个日历日内,招标人支付该批次货款100%。

4.2招标人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付款申请材料:(1)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质量验收单据(申请预付款及质保金时除外);(3)货物相关物流运输凭证(招标人自提货物或其它特殊原因除外)。如中标人延迟提交付款申请材料,则招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未按期交货的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3招标人有权选择通过电汇、支票、网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招标人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贴现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中标人应在贴现前1天通知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贴现费用。除贴现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招标人不予承担。中标人应就招标人承担的贴现费用向招标人开具增值税价外费用发票。

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含税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政策及其他任何风险因素而有所调整。

5、投标人按合同包进行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6、投标人报价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制造、税金、专利、保险、包装、运输、装卸、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一并计入价格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超过合同包总价最高限价或单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7、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原厂原包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且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投标货物的全套产品配置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未列明或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达,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8、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他人,如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已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中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9、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数量为采购预估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减所需货物的数量和各品目的数量,提醒各投标人应理性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包2:

1、供货期: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双方按照实际采购数量并结合合同单价,按实结算。实际采购数量以出厂过磅单上的数量为准,结算费用=出厂过磅单上的数量*合同含税单价。招标人有权要求复磅(复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复磅数量与出厂过磅单上的数量不一致时,则最终采购数量以复磅数量为准,结算费用=复磅数量*合同含税单价。

(2)本项目供货期内合同供货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80%,则合同供货期自动顺延3个月;若在合同顺延的供货期内,合同供货规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80%,合同供货期再自动顺延3个月。合同供货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合同供货期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实际供货规模可在合同约定供货规模的基础上增幅不超过20%,实际供货规模达到合同约定供货规模120%时,无论合同供货期是否届满,招标人终止采购。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交货地点:分别为东区水厂、西区水厂、北区水厂、东南区水厂、飞凤山水厂、城门水厂、柯坪水厂、桂湖水厂以及招标人指定地点。

3、交货时间:招标人分批次下订单,中标人分批次供货。中标人收到招标人的采购订单后于48小时内按照招标人通知的货物品种、数量等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招标人因实际需要,需变更货物交货期或交货地点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现场负责人签署确认。

4、付款方式:

4.1付款方式:本项目货物交货付款。采用分批次供货、分批次付款的结算方式。货物经招标人质量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付款申请材料后30个日历日内(如遇法定假节日顺延),招标人支付该批次货款100%。

4.2招标人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付款申请材料:(1)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质量验收单据(申请预付款及质保金时除外);(3)货物相关物流运输凭证(招标人自提货物或其它特殊原因除外)。如中标人延迟提交付款申请材料,则招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未按期交货的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3招标人有权选择通过电汇、支票、网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招标人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贴现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中标人应在贴现前1天通知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贴现费用。除贴现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招标人不予承担。中标人应就招标人承担的贴现费用向招标人开具增值税价外费用发票。

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含税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政策及其他任何风险因素而有所调整。

5、供货要求:

5.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结合生产规模及生产需要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量约5至30吨左右,地址分别为东区水厂、西区水厂、北区水厂、东南区水厂、飞凤山水厂、城门水厂、柯坪水厂、桂湖水厂以及招标人指定地点,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需要安排相应车辆进行运输供货。提醒各投标人应理性评估运输成本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5.2中标人须将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装卸,卸药前(包括运输等在内)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为保证货物的质量及到货及时性,需专车专用运输,并根据交警部门需要及时办理并取得运输车辆通行证。

5.3合格的货物运输必须采用净水剂或聚氯化铝的专用车。招标人或招标人客户需要零星供货时,中标人所供聚氯化铝(液体)也可用贮罐装运,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

5.4中标人每批次货物到达后都应附带出厂检测或检验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5.5中标人每批次供货都应当随货提供本批次的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厂的过磅单以供招标人验收。中标人首次供货需提供过磅器具定期校准或检定报告证明过磅器具计量正常(或合格),过磅器具定期校准或检定报告出具日期需距招标人实际收货日期不超过1年;若供货期间过磅器具定期校准或检定报告出具日期至招标人实际收货日期超过1年的,中标人应重新进行校准或检定并重新提供过磅器具定期校准或检定报告。

5.6中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人交货指定地点关于卸料、操作等相关规定,严禁在招标人交货指定地点设施不具备的条件下强制进料,如出现违规操作或随意卸料造成环境影响或设备故障,招标人有权扣除中标人此批次货款,同时中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6、投标人按合同包进行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7、投标人报价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制造、税金、专利、保险、包装、运输、装卸、验收等所有费用,以及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一并计入价格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超过合同包总价最高限价或单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8、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原厂原包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且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投标货物的全套产品配置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未列明或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达,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9、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他人,如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已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中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10、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数量为采购预估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减所需货物的数量和各品目的数量,提醒各投标人应理性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采购公告附件:无

,福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聚氯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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