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屯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屯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屯征补安置(高新区)〔2024〕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屯府征预告(高新区)〔2024〕0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新潭镇霞高村霞塘三组和霞塘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5204公顷(22.806亩)。屯溪区政府组织高新自然资源分局、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潭镇霞高村霞塘三组和霞塘四组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黄山高新区霞高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皖土开发〔2024〕65号)。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5204公顷(22.806亩),全部为建设用地1.5204公顷(22.806亩)。具体现状如下:
拟征收地块名称 | 拟征收地块位置 | 拟征收地块总面积 |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 | 拟征收建设用地面积 | ||
其中 耕地 | 永久 基本农田 | |||||
高新区2024-6地块 | 新潭镇 霞高村 | 0.0267公顷(0.4005亩) | / | / | / | 0.0267公顷(0.4005亩) |
高新区2024-7地块 | 新潭镇霞高村 | 1.4937公顷(22.4055亩) | / | / | / | 1.4937公顷(22.4055亩) |
合计 | 1.5204公顷(22.806亩) | / | / | / | 1.5204公顷(22.806亩)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祁门县华信地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的评估结果为5.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4〕5号)执行。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社会保障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屯溪中心城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潭镇霞高村霞塘三组和霞塘四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高新区门户网站(https://gxqgwh.huangsh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新潭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汪巍;电话:055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新潭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新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汪巍;电话:055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屯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新潭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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