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司法局其他权力事项分目表

肥东县司法局其他权力事项分目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 研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擅自增设、变更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上报审批阶段责任: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书,报省厅审批。 4、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8项:“公证员执业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 研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4、上报审批阶段责任: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书,报省厅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以及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1、没有法定的年度检查考核依据的;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意见。 2、擅自改变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内容的;
4、送达阶段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事后监管责任: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4、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 研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4、审批阶段责任: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局领导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援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